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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万里汽车运输公司,民间借贷代理词原告用,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原告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诉被告陈德明民间借贷

时间:2014-04-0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太康支公司. 负责人 {刘2X} ,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张3X} ,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康万里公司)、 {刘0X} 诉被告 {公司1} ...

原告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诉被告陈德 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太民初字第 0504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镇南关。

代表人王怀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遵义,男。

被告陈德明 ,男。

原告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诉被告陈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康分公 司委托代理人马遵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德明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 年元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 30000 元购车,双方约定月利息 1.2%, 原告多次追要至今未还,同时还拖欠管理费 4800 元,原告为其垫支保险费用 1400 元,无 奈诉至法院,要求:

1、被告偿还借款 30000 元,利息 26184 元,管理费 4800 元,垫支 保险费 1400 元,合计 62384 元。

被告陈德明因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 年 元月 1 日,被告陈德明因买车资金不足,借被告河南省万里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现金 30000 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 1.2%,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仍未还款。被告陈德明所购豫 P61139 号中型厢式货车挂靠在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处。

受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 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管理, 并口头约定陈德明每年向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康分公 司缴纳管理费 2400 元。

现被告陈德明未向公司缴纳 2009 年、 2010 年管理费共 4800 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 30000 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 1.2%支付利息,是原、被告口头约定的真实意 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购买车辆后应按照规定继续向原告缴纳 管理费,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垫支的保险费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 条、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康 分公司管理费 4800 元、 借款本金 30000 元及利息 (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 1.2%, 从 2004 年元月 1 日计算至还款之日) 。

案件受理费 1360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仕新 审判员 郭 庆 审判员 王晨曦 二 0 一 一年 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红艳

代表人王怀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遵义,男,回族,58岁.住太康县城关镇坊子街38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德明 ,男,汉族,50岁.住太康县王集乡陈庄村. 原告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诉被告陈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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