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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环境保护方案,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卫生院

时间:2012-06-1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株洲市纺织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李必农,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伟根,该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卫生院.住所地:株...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云 田乡卫生院未履行株环罚字[2010]3 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株中法行执字第 15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株洲市纺织路 2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必农,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 帆,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伟根,该局法规科科长。

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卫生院。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院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卫生院未履行株环罚 字[2010]3 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 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株环罚字[2010]3 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

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卫生院在使用一台 X 光机从事放射医疗诊断工 作,未依法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在环保部门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 书》后仍未改正。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于 2010 年 9 月 13 日对被执行 人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卫生院作出株环罚字[2010]3 号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壹万元,2、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补办许可证。并于 2010 年 9 月 16 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株 洲市石峰区云田乡卫生院。 本院认为: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对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卫生院作出的株环罚字[2010]3 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卫 生院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 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期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又未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0 年 9 月 13 日作出的株环罚字[2010]3 号 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卫生院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株洲 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株环罚字[2010]3 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罚款 10000 元,另处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的加处罚款计 18000 元(2010 年 10 月 2 日至 2010 年 12 月 1 日)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 320 元,由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卫生院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刘艳辉 梁小平 王 敏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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