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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警示诫勉制度内容,警示诫勉制度,责令纠错谈话内容

时间:2012-03-1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 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纠偏,终止其错误行为. 第六条 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

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 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 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第二章 第一条 谈话函询制度 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 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 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

第二条 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 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 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 和民警, 第三条 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 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 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 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临聘人员招聘等事项,有可 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 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 (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织实施。

第五条 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 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 由两名纪委人员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 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 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 ,明确告知其应注 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函询单 位或个人应在 1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 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 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 转警示诫勉、 责令纠错; 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 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 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 第九条 警示诫勉制度 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 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 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 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 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 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 警示诫勉的适用范围: (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 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单位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 (三)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四)适用警示诫勉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警示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 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 会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 系或分管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 警示诫勉应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 ,告知 警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 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 监督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 室。

第十四条 警示诫勉在送达 《警示诫勉通知书》 的同时, 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 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 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诫勉对象 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 对警示诫勉对象涉及的问题,经送达《警示 诫勉通知书》或警示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转责令 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立案查处。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责令纠错制度 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针对已经造 成的错误事实,进行强制纠错,逐步形成保护挽救和监督整 改机制的挽救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为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 轻微违规违纪,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 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 (一)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公务员处分 条例》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人 民警察法》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列举的违法违 纪行为,但根据规定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二)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 行政不作为, 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 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可不给 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适用责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令纠错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 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 出,经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责令纠错由纪检 监察室组织,并负责将相关情况向局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 责令纠错应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 ,指出 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限期整改;对损 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挽回损失; 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 应责令建立健全制度, 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 在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的同时,应对 责令纠错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 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 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责令纠错对象 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责令纠错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确需延长 时限的,经报请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 个月。责令纠错的落实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责令纠错通知书》送达后,对消极对抗, 影响恶劣,错误仍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 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责令纠错整改期满后,纪检监察室通过个 别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形式,及时了解整改落实情 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责令纠错相关情况应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且年内不得参加评先选优,一年内不得调动或提拔使用。确 需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除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的民警所在单位,将 第二十六条 纳入县局队伍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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