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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假规定,劳动法对职工请假规定,怀孕期职工请假规定,食品公司职工请假规定

时间:2013-05-1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公司员工请假制度 公司员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 总 则 1、 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集团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 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管理体系 职工请假、考勤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1 目的 SHZH-T3.02.02.046.2009 版本/修改 A/1 第 1 页 共 9 页 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增强职工的遵章守纪观念,规范职工请假、考勤管理,确保 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部门)及全体职工。 3 职责 3.1 公司请假、考勤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2 人教处负责公司请假、考勤的管理工作;负责检查各单位(部门)请假、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

3.3 事务中心负责管理公司职工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陪护假等假期的审核确认,负责管理公司 职工休长病假和复工的医学诊断。

3.4 各单位(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的请假、考勤管理工作。 4 休假与假期 4.1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1.1 公司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地方有关规定安排职工法定节假日休息。休息时间 以公司办通知为准,其中倒班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按原班次上班。

4.1.2 公司常白班职工休息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实行其他工作制职工的休息日见公司《劳动工 作制管理规定》 。

4.1.3 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适逢休息日,应在工作日补假或工资补偿;部分公民享受的法定节 假日适逢休息日, 则不补假和工资补偿;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部分职工享受的法定节 假日。

4.2 带薪年休假 4.2.1 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后的次日起, 可依法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 间相同的工资、奖金待遇。

4.2.2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本公司或其他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算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 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4.2.3 职工当年度(指公历年度,下同)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在公司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或工作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2009 年 8 月 12 日批准 2009 年 9 月 1 日实施 SHZH-T3.02.02.046.2009 第 2 页 共 9 页 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公司当年度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 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a)调入公司且连续工作已满 12 个月以上的职工,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 余日历天数÷ 365 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b)新参加工作职工在工作满 12 个月后的次日起方可享受年休假,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该 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历天数÷ 365 天)× 5 天。

c)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时,所在单位应在办理离厂手续前安排其 休满当年度应休的年休假,当年度尚需安排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 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4.2.4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 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2.5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对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 数的,公司将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b)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c)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且当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且当年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e)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且当年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f)女职工短期息工(法定产假除外)达 20 天以上的; g)待岗职工回家待岗超过 20 天的。

4.2.6 职工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后,又出现 4.2.5 情况的,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或相应抵减。

4.2.7 年休假以集中休假(以下简称连休)为主,分段休假(以下简称点休)为辅,原则上不得跨年 度休假。其中:年休假为 5 天的,连休不得少于 3 天;年休假为 10 天的,连休不得少于 6 天;年休假 为 15 天的,连休不得少于 9 天。点休一般不得少于 1 天,不能按小时计算使用,其中职工遇到副班, 可请半天年休假。

4.2.8 职工应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连休书面意向,按管理权限报主管单位统筹安排。每 年 12 月 20 日前,主管单位统一平衡后,以职工连休计划单反馈本人。其中公司中层经营管理人员连休 计划,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统筹安排,经人教处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4.2.9 职工应按单位连休计划休假,若不能按计划休假的,经主管单位批准,可调整休假计划。

4.2.10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连休的, 主管单位应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 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提出书 面申请, 经人教处审核, 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方可不安排休假。

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的连休天数, 按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加班 工资总额包干单位,从本单位加班工资总额中列支;其他单位,从公司工资总额中列支。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 其中月工 资是指职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公司工作时 间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4.2.11 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2009 年 8 月 12 日批准 2009 年 9 月 1 日实施 SHZH-T3.02.02.046.2009 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放弃年休假的书面说明由所在单位保管备查。

4.3 病假 第 3 页 共 9 页 4.3.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请病假的,应持医院开具的病休诊断书或病休证明,经事务中心或事 务中心委托的医院(以下简称受托医院)审核确认、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休息。

4.3.2 公司安排在外地工作、出差的职工,患病(非慢性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病假的,应凭当地 乡镇(含乡镇)以上医疗单位病休证明、病历卡、医疗费收据,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才能休息,其中出 差职工的病假需经事务中心或受托医院审核确认。

4.3.3 职工在外地休婚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期间患病的,应在超假前向所在单位领导 报告。属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的职工,可持当地乡镇(含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病休证明、病历卡、 医疗费收据,经本单位、事务中心或受托医院认定为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的,其证明有效;如属慢 性病或认定为慢性病的,病休证明无效,超假部分的假期作事假处理。超假前未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或 请病假手续不全的,其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4.3.4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短期治疗时,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分档如表 1:

表 1 医疗期分档表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含 10 年) 本公司工作年限 5 年以下(含 5 年) 5 年以上 5 年以下(含 5 年) 5 年以上,10 年以下(含 10 年) 10 年以上 10 年以上,15 年以下(含 15 年) 15 年以上,20 年以下(含 20 年) 20 年以上 医疗期 3 个月 6 个月 6 个月 9 个月 12 个月 18 个月 24 个月 在确定医疗期时, 职工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组织委派、复员退伍和军队转业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原单位或部队的工作年限,以及其他 1984 年 6 月 30 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工作年限,视作本公司工作年限。

4.3.5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 1 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 3 个月的,按 6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 6 个月的,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 9 个月的,按 15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 12 个月的, 按 18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 18 个月的, 按 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 24 个月的,按 30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3.6 患癌症、精神病和瘫痪等疾病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 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3.7 对患有传染病或绝症的职工,经经治的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 员会鉴定、人教处批准,可以请长病假,享受长病假待遇。长病假的假期应在医疗期内。若医疗期满, 其符合本规定 4.3.6 规定的,可申请办理延长医疗期手续和续请长病假手续。

4.3.8 职工休长病假期间,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及以后分别按计发病假工资基数的 100%、90%和 80%计发病假工资。

4.3.9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 6 个月以内的,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病假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2009 年 8 月 12 日批准 2009 年 9 月 1 日实施 SHZH-T3.02.02.046.2009 资,其标准为:

本人工资(计算病假工资的基数) 60% 70% 80% 90% 100% 第 4 页 共 9 页 连续工龄 2 年以下 满 2 年不满 4 年 满 4 年不满 6 年 满 6 年不满 8 年 满 8 年以上 本人工资(计发病假工资的基数)=(岗位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21.75 4.3.10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停发病假工资,按其连续工 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 不满 1 年 满 1 年不满 3 年 满 3 年以上 计发疾病救济费的基数 40% 50% 60% 计发疾病救济费的基数按公司最低岗位工资标准的 70%、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确定。

4.3.11 职工连续病休 3 个月以上、6 个月以内要求复工的,应持受托医院的病愈证明,专科疾病应持 专科医院的病愈证明,试工 1 个月。职工连续病休 6 个月以上要求复工的,应经受托医院检查提出复工 意见、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试工 3 个月。职工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应继续病休,且试工期 前后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4.4 工伤假 4.4.1 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指开始治疗至痊愈或相对稳定状态,由医疗部门作出医 疗终结的结论期间)内,按工伤假处理,工资、奖金照发。工伤假须凭诊治医疗机构的证明及有关就医 资料,经事务中心审核确认,安环处同意后生效。

4.4.2 工伤职工根据医疗终结结论可以上班的,应当上班。对无故不上班者,按事假处理。

4.5 事假 4.5.1 职工家中遇有紧急事情需要处理,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可请事假。请事假应事先办 理请假手续,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方能离开岗位。

4.5.2 职工连续请事假(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5 天(含 5 天)以内的,由科室(运行专业部区域) 审批;5 天以上、10 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10 天及其以上的或当月累计 15 天以上的,经所在单 位审核、人教处审批。

4.5.3 见习期未满的职工,原则上不能请事假,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一般一年内累计不超过 6 天。

4.5.4 职工在请事假期间参与非法活动的,按旷工处理。

4.6 公假 4.6.1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履行公共义务, 经人教处批准可给予公假。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是指:

a)行使选举权; b)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c)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2009 年 8 月 12 日批准 2009 年 9 月 1 日实施 SHZH-T3.02.02.046.2009 d)出席上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e)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 第 5 页 共 9 页 4.6.2 职工直系亲属房屋市政拆迁、参军、援藏、公司统一安排的工作需职工配合的等凭政府证明或 公司相关单位(部门)提出,经人教处批准,可给予公假。

4.6.3 上级、地方政府或公司有明文规定的,可以享受公假。

4.7 生育假 4.7.1 生育假主要包括产假、哺乳假等,享受标准按公司集体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4.7.1.1 女职工生育(含小产、引产以及宫外孕、葡萄胎治疗休息期间)符合公司有关计划生育规定 的,凭经治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证明,经事务中心或受托医院审核确认后,可以休产假。

4.7.1.2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两次哺乳假(上、下午各 1 次,含人工哺乳) ,每次哺乳 时间 30 分钟(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次增加 30 分钟) ,路途往返时间由所在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但两次哺乳的路程往返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路程较远的,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 为 1 次使用。

4.7.2 孕期(怀孕 7 个月以上) 、产期或哺乳期间(哺乳期最长按 1 年计算)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 有关规定的,如确有困难且工作岗位又离得开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事务中心或受托医院审 核和人教处批准,可申请短期息工,期限最长为 2 年。职工短期息工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中止息工提前 上班的,可由其所在单位经征得本人同意后报人教处批准。

4.7.3 连续病休 6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生育, 生育期间按产假处理; 产假期满病未痊愈需要继续病休的, 产假前后的病休时间应连续计算。若在此期间申请短期息工的,按短期息工的规定处理。

4.7.4 男职工配偶晚育的,可凭《结婚证》 、 《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孩子《出生证》到事务中心开具连 续 7 天的护理假(含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护理假在配偶分娩后 1 个月内用完。

4.7.5 女职工不符合公司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一律不享受生育假,所需的休息时间作事假处理。

4.8 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凭经治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证明, 经事务中心或受托医院审批后方可享受, 具体详见公 司《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

4.9 探亲假 4.9.1 凡工作满 1 年且已定级的职工,其配偶、父母均居住或工作地不在宁波大市范围的,可享受探 望配偶、父母的探亲假。

4.9.2 职工首次享受探亲假前,应持其配偶或父母的户籍证明,其中探望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到 人教处办理探亲卡,由人教处建立探亲卡登记台帐,确定探亲起始时间,并按探亲路程远近确定路程假 时间。探亲卡由所在单位保管,并按实记录职工探亲情况。

4.9.3 探亲假由各单位(部门)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审批。

4.9.4 职工探望配偶,如职工配偶属于在职职工的,应取得对方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的证明后,我公 司职工方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为 30 天(包括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不含路程假,下同) 。如确因生 产工作需要,1 次不能安排完假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教处批准,可分为 2 次使用。

4.9.5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 1 次,假期 20 天;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探亲 假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与下一年度探亲假合并使用,合计给假期 45 天。但当年必须办理好 探亲假接转手续,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

4.9.6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 4 年给 1 次探亲假,假期 20 天。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2009 年 8 月 12 日批准 2009 年 9 月 1 日实施 SHZH-T3.02.02.046.2009 第 6 页 共 9 页 4.9.7 已婚职工的父母与配偶不在同一地居住、且均符合探亲条件的,可同时享受 4 年 1 次和 1 年 1 次的探亲假期。

4.9.8 因生产工作需要,我方当年难以安排职工探亲的,鼓励其配偶或父母前来返探亲,公司按差旅 费报销有关规定允许其报销探亲时的往返 1 次路费(含车船费、住宿费,下同) ,如探亲期间需公司安 排住宿的,可报销公司指定宾馆住宿费的 90%。

4.9.9 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不再给 1 年 1 次探望父母的假期,次年起 可享受 4 年 1 次的探父母假期。但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年,最后一次探亲假尚未使用的,可以在办 理结婚登记手续后 1 个月内使用,过期不再享受。利用探亲假结婚的,不再另给婚假。当年登记结婚的 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结婚后的次年起享受 1 年 1 次探望配偶的假期。

4.9.10 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每年 1 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可以在丧偶或离婚的次年起享受 1 年 1 次的探亲待遇。

4.9.11 职工要求探望居住在外地、自幼抚养职工本人长大、现又由职工供养的亲属,持有正式过继手 续和有效证明的(公证处公证或当地公安部门证明) ,可比照探望父母的规定享受探亲待遇,但不能再 同时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9.12 新分配或招收进公司的职工,在见习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假。若上半年期满的,可在当年下半 年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次年起享受探亲假。不实行见习期或见习期不满 1 年的职工,进公司工 作满 1 年后,方可享受探亲假。上半年满 1 年的,当年下半年起享受;下半年满 1 年的,次年起享受。

4.9.13 转业、复退军人安置来公司的,当年与配偶团聚超过 30 天,与父母团聚超过 20 天的,当年不 再享受探亲假;调入职工,在调入当年是否可以享受探亲假,应根据原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探亲证明和调 入后是否符合探亲条件确定。

4.9.14 实行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期间探亲,不再另给探亲假期。如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 因,不能利用寒暑假探亲或休寒暑假期较短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人教处批准,当年可以补足其探亲 假期的天数。

4.9.15 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胞、台属职工,在国内探望兄弟姐妹的,每 4 年给探亲假 1 次,假期 20 天。

4.9.16 符合探亲假条件的职工,当年内已与配偶团聚 30 天,或与父母团聚 20 天的,当年不再给予探 望配偶或父母的假期,但可按探亲假规定报销 1 次往返路费。如当年内已与配偶团聚 30 天、或与父母 团聚 20 天后,又同时享受探亲假的,经核实后所休假期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职工违纪惩处 管理规定》处理。

4.9.17 职工配偶系军队干部, 已利用军队休假与职工团聚过, 但职工当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 探亲的,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人教处批准,仍可以给予享受 1 次探亲假,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4.9.18 职工的配偶、 父母户籍地或工作地发生变化后符合公司享受探亲假条件的, 可自次年起享受探 亲待遇,手续按 4.9.2 规定的职工首次享受探亲假的要求办理。

4.9.19 人教处和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职工探亲假的动态管理,及时变更职工探亲卡信息。

4.10 婚丧假 4.10.1 职工结婚登记后, 可休 3 天婚假,初婚且符合晚婚条件的, 可增加晚婚假 12 天, 若配偶在外地, 要求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可另给路程假,路程假时间比照探亲路程假确定。若一方确因工作原因无法 在规定的时间内休完晚婚假的,应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由所在单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 和延期时间,如职工配偶也属公司职工的,应同时征得配偶所在单位的同意,经人教处批准后方可适当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2009 年 8 月 12 日批准 2009 年 9 月 1 日实施 SHZH-T3.02.02.046.2009 延期。具体详见公司《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 第 7 页 共 9 页 4.10.2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公婆死亡,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给 1-3 天丧 假。若死亡亲属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程假时间比照探亲路程假确定。

4.11 陪护假 4.11.1 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在危、重病住院治疗期间或转院途中,确需人员陪护的,由所 在医院开具陪护证明,经事务中心或受托医院审核确认、各单位(部门)签署意见、人教处批准后方可 派人陪护。

4.11.2 除因工负伤职工和离休人员外,陪护危、重病人原则上应由病人家属负责,一般每次 1 人,时 间不超过 15 天。

4.11.3 经批准前往护理的职工,属病人亲属,陪护假按有薪事假处理;非病人亲属,陪护假作公假处 理。病人属因工负伤职工或系离休人员,其亲属经批准前往护理时,陪护假作公假处理。

4.11.4 本公司职工患病确需外单位亲属或请护工护理的, 应由所在单位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经人教处 批准。护理期间,由我公司按宁波市最低工资日标准支付护理费。

4.11.5 工伤职工护理费用按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4.12 保健休假 从事放射工作岗位工作、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每年可享 受保健休假,保健休假天数由安环处审核确定,具体详见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 规定》 。

4.13 出国(境)假期 4.13.1 凡符合国家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的职工,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期。

路程假按职工工作地点至出境口岸的路程确定。

4.13.1.1 归侨、侨眷、台胞、台属已婚职工探配偶的,每 4 年 1 次探亲的,假期为 6 个月;每 1 年 1 次探亲的,假期为 30 天。

4.13.1.2 归侨、侨眷、台胞、台属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 4 年 1 次探亲的,假期为 40 天。

4.13.1.3 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未婚职工探父母的,每 4 年 1 次探望的,假期为 4 个月;每 3 年 1 次探望的,假期为 70 天;每 2 年 1 次探望的,假期为 45 天;每 1 年 1 次探望的,假期为 20 天。

4.13.1.4 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胞、台属职工探兄弟姐妹的,每 4 年 1 次,假期为 40 天。

4.13.2 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国 (境) 探望其他亲属的, 可以请事假。

出国的, 事假不超过 6 个月 (包 括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下同) ;去港、澳、台的,事假不超过 3 个月。如因故确需续假,应事先办理 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不超过 1 个月。

4.13.3 职工出国(境)旅游可以请事假,假期按照旅游时间确定。

4.13.4 按国家、地方规定备案的职工出国(境)的,经人教处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14 会亲假 职工在台湾的亲属来大陆探亲,符合国家有关会亲规定的,经公司统战主管部门审批,可给予职工 会亲假 3-5 天,会亲假待遇按探亲假处理。去外地会亲的,路费自理。

4.15 零星假 四班二倒职工可享受每月不超过 4 个小时的零星假, 其他职工可享受每季度不超过 4 个小时的零星 假。

5 请假、考勤管理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2009 年 8 月 12 日批准 2009 年 9 月 1 日实施 SHZH-T3.02.02.046.2009 5.1 审批权限 5.1.1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请假 第 8 页 共 9 页 5.1.1.1 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在离甬期间前须指定公司副总经理或党委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赴集 团(股份)公司以外的还应征得集团(股份)公司领导同意。

5.1.1.2 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请假或外出需向公司总经理或公司党委书记报告。

5.1.2 公司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因公外出和因私外出请假按照公司《因公国(境)内出差管理规定》和 《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因私外出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5.1.3 其他职工请假按本规定和各单位(部门)内部管理权限审批。

5.2 请假管理 5.2.1 职工请假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前应事先办好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急事,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 续的,应先委托别人请假,事后办理补假手续。职工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时,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预 计不能按时回单位上班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5.2.2 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或假期满后不按时 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5.3 考勤管理 5.3.1 考勤管理工作是日常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部门)应高度重视。各单位(部门) 应设兼职考勤员,考勤员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做到大公无私,敢于坚持原则。各单位(部门)领导要加 强考勤管理,经常监督检查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同时也应模范地遵守考勤制度,如有违反,要追究经办 人员或有关领导责任。

5.3.2 各单位(部门)考勤员应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考勤符号,每天及时、准确填写考勤表,保管好 职工的各种假条、病休诊断书(证明)和考勤表。职工请假需根据所请假期类型,填写统一的“公司职 工请假申请表”一、二、三,若各单位(部门)根据各自特点采用自行设计的请假审批格式,需报人教 处备案并批准后方可实行。

5.3.2 考勤表不得随意涂改,如有差错,由考勤员及时更正,并在更正处盖校对章。

5.3.3 职工被其他单位借用,由借用单位负责考勤;职工参加公司内短期培训、学习,由主办单位负 责考勤。公司内借用人员和短期培训、学习人员的考勤情况,应由借用单位或主办单位及时在工资造册 前告知原单位。职工内部调动,考勤表应随行政关系一并转给调入单位。

5.3.4 职工谎报情况、伪造证明骗取假期的,作旷工处理。不服从组织分配或因打架斗殴、酗酒、被 公安机关拘留等原因缺勤者,按旷工论处。

5.3.5 对涉及经济案件的职工,被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因核查经济问题缺勤的,在缺勤期间; 或被地方检察机关依法拘留、逮捕的,在拘留、逮捕期间;或被地方检察机关取保候审,不上班的;均 按旷工论处。

6 附则 6.1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人教处备案。

6.2 本规定经公司第十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七次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通过,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 实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2009 年 8 月 12 日批准 2009 年 9 月 1 日实施 SHZH-T3.02.02.046.2009 7 支持性文件 第 9 页 共 9 页 7.1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 号 7.2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3 号 7.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4 号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5 号 7.6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 号 7.7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9 号 7.8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 1 号 7.9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74 号 7.1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浙劳险[1995]231 号 7.11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浙劳社劳薪[2009]36 号 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7.13 《劳动工作制管理规定》 SHZH-T3.02.02.030 7.14 《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SHZH-T3.33.01.029 7.15 《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SHZH-T3.10.02.054 7.1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SHZH-T3.10.07.038 7.17 《因公国(境)内出差管理规定》 SHZH-T3.01.01.016 7.18 《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因私外出审批管理规定》 SHZH-T3.01.01.017 8 记录 8.1 公司职工请假申请表一 8.2 公司职工请假申请表二 8.3 公司职工请假申请表三 SHZH-T6.02.00.060 SHZH-T6.02.00.061 SHZH-T6.02.00.062 1953 年 8.4 公司职工零星请假登记表 SHZH-T6.02.00.063 9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人教处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人教处。

本规定起草人:钮士军。

本规定审核人:俞勇锋。

本规定批准人:江正洪。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教处。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2009 年 8 月 12 日批准 2009 年 9 月 1 日实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管理体系 规章制度监控点、监控措施及执行情况检查表 记录编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监控点 4.2.24.2.3 4.2.8 4.2.11 4.2-4.14 4.3.44.3.5 5.1 5.2 5.3 SHZH-T6.15.00.046.2009 监控措施简单描述 是否按规定确定职工当年度应享受年休假天数。

检查连休计划单是否按规定审批。

职工因本人原因放弃年休假的,检查是否有书面说明并妥善保 管备查。

检查各类假期是否按规定权限审批、使用 检查医疗期是否按规定执行。

检查各类人员请假是否按管理权限审批。

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请假、销假手续。

检查是否及时、规范考勤,涂改处是否加盖校对章。

制度名称 职工请假、考勤管理规定 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注:

“监控点”填写制度中的相应条款号; “监控措施简单描述”概述制度中相关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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