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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法全文,侵权行为的特征是怎样的

时间:2013-02-1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2015年3月17日 - 核心内容: 侵权行为 的特征是怎样的?侵权行为的特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侵权行为是属于单方实施;二是该行为是违法的;三是加害他人;四是要承担相应的...

核心内容:

侵权行为的特征是怎样的?侵权行为的特征包括四个方 面,一是侵权行为是属于单方实施;二是该行为是违法的;三是加害 他人;四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一、单方实施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 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 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二、民事违法 首先,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 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 5 条规定、公民、法人的 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 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 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 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 但在构成要件上, 需要更高的门槛。

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 务。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第 1 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 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 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 法》第 38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 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9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 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 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对在该机 构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 育、管理义务。再例如,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如果 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义务人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 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 不作为的义务。

例如《民法通则》第 125 条规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时, 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侵权责任法》第 91 条第 1 款规定,在公共 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装地下设施等,这种设定明显标志的就 是一种强制性的作为义务。

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就违反了作 为义务,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曾但侵权责任。

三、加害他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 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 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 围。

四、应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这种法律后果就 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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