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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2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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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广印与娄应旗、宝丰县石桥镇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平民三终字第 200 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广印,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应旗,女。

农民,住宝丰肖旗乡张伍庄村。

委托代理人牛广印, 男,1946 年 6 月 1 日出生, 汉族, 农民, 住宝丰县石桥镇大牛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石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宝丰县石桥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艳锋,镇长。

委托代理人魏前豹,男,1974 年 10 月 6 日出生,汉族,宝丰县石桥镇副镇长,住 该镇政府院内。

委托代理人王先刚,男,1966 年 4 月 24 日出生,汉族,宝丰县司法局干部,住该 局家属院。

上诉人牛广?⒙τ ζ 煊氡簧纤呷吮 Ψ 嵯厥 耪蛉嗣裾 以下简称石桥镇政府)建设施工 合同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作出(2009)宝民初字第 1515 号民事 裁定。牛广?⒙τ ζ 觳环 虮驹禾崞鹕纤摺1Ψ 嵯厝嗣穹ㄔ河?010 年 2 月 9 日将本案移送 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3 月 3 日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定,1984 年原告牛广印与被告下属职能部门石桥镇水利站签订了承建石 河桥合同,并实际承建了该工程,原告娄应旗曾为建桥送料。后原、被告双方因工程款问题 发生争议, 二原告对被告石桥镇政府及石桥镇水利站提起诉讼,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3 年 2 月 10 日作出裁定,将该案指定由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管辖。1994 年 4 月 3 日湛 河区人民法院作出(1994)平郊经字第 33 号民事判决,石桥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平顶山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4 年 9 月 30 日作出了(1994)平终字第 93 号裁定,发回平顶山市湛 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1997 年 11 月 3 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1997)湛经初字第 33 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 石桥镇政府清付给原告牛广印建桥款 24942.68 元及利息;同时判令被告石桥镇政府 清付给原告娄应旗运费款及料款 4611.9 元及利息。被告石桥镇政府提起上诉后,平顶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1998)平经终字第 112 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经二原告申请 后已经强制执行。

另查明,(1997)湛经初字第 33 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该案原告牛广印诉称为,1984 年我与被告石桥镇政府及水利站签订一份建桥合同, 合同规定由原告采取包工的办法, 被告 付给原告经费 25000 元,建桥工程自 1984 年 6 月 30 日开工到 11 月 15 日完工,除按建 桥合同施工外,新增加合同外工程,一、抽水 50 天,投工 300 个,欠款 5490 元;二、坍 方 320 方,用帆布斗抬,抬一斗一角钱,每方 3600 斤,欠款 10527.5 元;三、发大拱时 缺料石 500 块, 我自己加工 500 块料石, 背工三天, 每天 85 人, 背工 255 个, 应付款 779.4 元;四、1984 年 12 月 14 日至 1985 年 1 月 24 日,误工 42 天 3570 个,欠款 6426 元; 五、开挖桥墩因障碍没有拆除背工 942 立方,欠款 6426 元;六、雇车拉土垫坍坑 220 立 方,每方运费 6 元,加上推平夯实用工 100 个,欠款 1648 元;七、1985 年 3 月 4 日浇砌 桥面,缺料误工 2890 个,欠款 5900 元;八、甲方技术员错测北桥墩高度,造成 85 人停 工二天,后又扒砌用工 73 个,欠款 545.46 元;九、桥四角护坡,多做土方欠款 470.4 元; 十、往煤矿送木材 18 车,每车运费 30 元,共计 540 元;十一、1984 年 9 月至 1985 年 5 月,因下雨误工 105 天,误工 8925 个,欠款 16065 元;十二、建桥时因石桥村每月 3 个 物资交流大会、15 个集市影响施工,造成 5780 个误工,欠款 10404 元;十三、甲方会计 韩双喜拿原告 2774 元报销条未解决;十四、因抽水损坏 6 寸水泵一根,价值 600 元;十 五、误工少算 759 个,计款 l366.2 元;十六、误工 1401 个,每个少算 3 角,计款 420.3 元;十七、建桥计工 4661 个,每个少算 0.78 元,少算 3635.58 元;十八、场地外运水泥 背工 100 个,只按 40%计算,原设 计块石改为大石板,背工 200 个,只按 50%,二项少算 160 个工,计款 524.8 元; 十九、增加清江石开挖方 149.4 方,每方 40 元计算 5976 元,只给 587.5 元,下欠 5388.5 元;二十、北桥墩下降一半和泵坑土方开挖 115 方,在 6—7 米深水下开挖,每方实用费 30 元,计款 3450 元,只解决 142.5 元,下欠 3307.5 元;二十一、甲方建桥工程增加项 目扣后还欠原告 l0530 元;二十二、做白灰渣 153 方,每方 25 元,计款 3825 元,只解决 765 元,下欠 3060 元;二十三、场地外堆放块石 1100 方,每 2.5 方一个工,每个工日 2.5 元,共计款 726 元;二十四、赔偿 13 年追要欠款的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应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本案原告牛广印所起诉的主 要事实及请求(诉状中所列 1—14 项), 原告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 且已经存在生效判决, 本案庭审中, 原告牛广印亦认可上述内容曾经过人民法院审理, 因而人民法院不应再次受理 并进行实体裁判;本案原告娄应旗的诉讼请求,是认为原生效判决中利息部分少算 10 年, 人民法院亦不应再次受理并进行实体裁判。被告所辩原告牛广?⒙τ ζ 斓钠鹚呶シ础耙皇虏辉 倮怼钡拿袷略 虻囊饧 驹河枰圆赡伞?关于原告牛广印所诉 26 年上访费用 10 万余元及 26 年上访误工问题,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 院裁定:驳回原告牛广?⒙τ ζ 於员桓姹 Ψ 嵯厥 耪蛉嗣裾 元,退还二原告。

钠鹚摺R簧蟀讣 芾矸?500 一审裁定书后,牛广?⒙τ ζ 觳环?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们于 1984 年承包的宝丰县石桥 镇路桥工程桥建成后 ,石桥镇政府不给钱 ,我们将一部分工程欠款起诉到法院 ,现在起诉的是 另外一部分,宝丰县人民法院以“一事不再理”驳回我们的起诉错误 ,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 石桥镇政府赔偿我们二人的损失 16 万元。一、二诉讼费由石桥镇政府负担。

被上诉人石桥镇政府辩称,牛广?⒙τ ζ 炱鹚咦粗谐?5、16 项中的上访费用及上访误工 费外,其余请求均包含在已生效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1997)湛经初字第 33 号民事 判决的起诉范围内, 牛广?⒙τ ζ 斓钠鹚呶シ础耙皇虏辉倮怼钡脑 颉T 蟛枚ㄊ率登宄 视梅 烧 罚 τ 栉 帧?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牛广?⒙τ ζ 焖 鹚叩闹饕 率导扒肭蠊?6 项,其中 1—14 项,牛广?⒙τ ζ 煲严蛉嗣穹ㄔ禾崞鸸 咚希 乙丫 嬖谏 芯?人民法院不应再次受理并 进行实体裁判。其中第 15、16 项中的上访费用及上访误工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 属本案审理的范围。牛广?⒙τ ζ 斓纳纤咔肭蟛荒艹闪 驹翰挥柚 С 帧T 蟛枚ㄊ率登宄 视梅 烧 罚 τ 栉 帧R勒铡吨谢 嗣窆埠凸 袷滤咚戏 ā 返谝话傥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刘 继 扬 张 新 兰 李 新 保 二 O 一?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武 世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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