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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中华财产联合保险公司,济源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

时间:2012-11-0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摘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合义、沈玉杰、环球运输公司、民财保济源支公司、所地:济源市宣化东街69号、院共计... 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沈2X} ,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3} )与被告 {公司0} 济源支...

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秦光荣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 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济民一初字第 47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赵礼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赵永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

代表人李松贞,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秦光荣,女。

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济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 、被告秦光荣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 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1 年 3 月 23 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劲松、 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 人张桂玲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秦光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告环球公司诉称:2010 年 4 月 28 日,崔红风驾驶豫 U-09935/1282 号牌重型半 挂牵引车, 行至湖北省谷城县境内 316 国道 1503KM+350M 处, 为避让前方路左情况时, 与右侧同向被告秦光荣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挂,造成秦光荣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崔红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秦光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 后,其已支付秦光荣医疗费 18483 元及护理费、车辆施救费等 5200 元。该案经湖北省谷 城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赔付秦光荣各项费用 38792 元,其赔付秦光 荣 924 元,而对于其已支付给被告秦光荣的 24483 元没做任何确认和处理,致使秦光荣所 主张的部分费用得到双份赔偿, 其的利益受到损害。

被告秦光荣所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已由 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由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和其赔付, 对于其先期给付的医疗费等费用 秦光荣就应当返还给其;事故发生后,其向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报案,该公司委托事故发生 地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其为此支付查勘费 800 元,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作为车辆的 保险人, 应当将赔付秦光荣的部分保险赔款和事故查勘费直接支付给其, 现要求被告中联财 险济源支公司给付其 800 元,被告秦光荣给付其 22059 元。

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辩称:同意给付原告 800 元。

被告秦光荣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 (2010)谷冷民初字第 37 号民事判决书 1 份,证明其与被告 秦光荣发生交通事故后,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 内赔偿被告秦光荣 38792 元,其赔偿被告秦光荣 924 元,而对于其在事故发生后支付的各 项费用未提及,要求秦光荣返还其垫付的 22059 元。2、代查勘费收据 1 张,证明其向被 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委托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支付了 800 元的代查勘费。3、票据 5 张,证明其向被告秦光荣支付的赔偿款数额(1)谷城县中医院 医疗费票据 1 张,证明秦光荣共花费医疗费 17983 元; (2)2010 年 9 月 24 日谷城县公安 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押金收据 1 张,证明其向谷城县交警大队交了 30000 元押金,另证 明秦光荣从该队领取了医疗费 17983 元并借支了护理费等费用 5000 元; (3)秦光荣的委 托代理人刘远俊出具的借条 1 份, 证明其从谷城县交警大队借支了 5000 元, 该证据与证据 (2)相印证; (4)谷城县中医院 2010 年 4 月 28 日预收药费凭证 1 张,证明事故发生当 天其代被告秦光荣预交了 500 元医疗费,该费用秦光荣从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取医疗 费时未扣除,致使多领取了 500 元; (5)2010 年 6 月 2 日收据 1 份,证明事故发生后其 向秦光荣支付了 200 元电动车施救费,该费用谷城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未支持秦光荣。

对以上证据质证后,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称: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真实性均无 异议,代查勘费 800 元其同意支付,其它费用与其无关。

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秦光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均无异议, 且具有客观性、 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 年 4 月 28 日,崔红风 驾驶原告环球公司所有的豫 U09935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豫 U1282 号牌挂重型特殊结构 半挂车行驶至 316 国道 1503KM+350M 处,为避让前方路左情况,与右侧同向秦光荣驾 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挂, 致秦光荣受伤, 车辆受损。

秦光荣当即被送至谷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 环球公司为秦光荣预交了医药费 500 元,秦光荣住院 33 天,共花去医疗费 17983 元,后 经法医鉴定为 10 级伤残。

2010 年 4 月 29 日, 环球公司向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了 30000 元押金,2010 年 7 月 6 日秦光荣的委托代理人刘远俊从中支取了 17983 元医药费并另借 支了 5000 元。

同年 6 月 2 日, 环球公司为秦光荣交纳了 200 元电动三轮车施救费。

综上, 环球公司为秦光荣支出了共计 23683 元。该事故经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作出谷公 交认字[2010]第 41012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红风负事故主要责任,秦光荣负事 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秦光荣遂诉至谷城县人民法院。2010 年 11 月 20 日,谷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谷冷民初字第 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秦光荣赔付残疾 赔偿金 3021 元、医疗费 17983 元、护理费 13138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650 元、精神损 害抚慰金 3000 元,合计 38792 元;二、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 内向秦光荣赔付鉴定费 600 元、诉讼实际支出费 720 元,合计 1320 元的 70%即 924 元。

三、驳回秦光荣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00 元,由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环球公司代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襄樊支公司支付了 800 元代查勘费,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应将该笔费用付给原告, 且其同意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给付其代为支付的 800 元代查勘费的 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崔红风驾驶原告环球公司所有的豫 U09935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 车、豫 U1282 号牌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与被告秦光荣发生交通事故,经湖北省谷城县人 民法院审理,作出(2010)谷冷民初字第 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环球公司赔付秦光荣各项 损失共计 924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700 元,该判决已生效。根据该判决,环球公司共应 赔付秦光荣 1624 元,但事故发生后环球公司已支付了秦光荣 23683 元,超过了其应赔偿 的数额,秦光荣占有该款属不当得利,应将该款返还原告,故原告环球公司要求秦光荣将其 多支付的 22059 元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 800 元。

二、被告秦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22059 元。

案件受理费 371 元,减半收取 186 元,保全费 249 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负担 50 元, 被告秦光荣负担 385 元 (被告负担部分, 暂由原告垫付, 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鲍 东 敏 二 O 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晋 巧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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