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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1-0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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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兰诉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道办事处白河社区二组等一 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宛白民初字第 2390 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先兰,女 57 岁。

委托代理人李新建、王圣明,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道办事处白河社区二组。

被告乔雷庆,男。

被告刘如峰,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于 2008 年 5 月 20 日与被告白河社区二组签订《售房合同》一份, 约定被告白河社区二组将位于南阳市雪枫路白河村宏福花园 6 号楼东单元三层东户卖于原 告,原告首付 10 万元整,并约定交钥匙之日付清全部房款,被告白河社区二组在 2008 年 10 月 1 日前交房, 如逾期不能竣工交房, 原告有权退房, 并在交房后 18 个月办理房产证, 被告乔雷庆及刘如峰分别在合同及收款收据上签字。

至今被告白河社区二组至今未交房, 现 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 10 万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乔雷庆、刘如峰经原告多方寻找未得知其住址和下落。

本院认为:原告郭先兰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道办事处白河社区二组、乔雷庆、 刘如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住址和下落,应诉手续不能送达, 被告不出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核实,主要事实无法查清。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 下:

驳回原告郭先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治菊 炳 代理审判员 娄 代理审判员 谢海峰 二 O 一一 年 一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祁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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