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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章程,医院理事会章程,股份制医院章程,民仁医院章程

时间:2013-10-1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中江民仁医院是2013年成立的一家县级民营医院,建筑面积6000多平方.现有职工70多人,设有外科、内科、中医康复科、口腔科、妇科等20余个科室.配备有核磁共振、彩超、...

阳光医院章程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总则 医院的经营范围 医院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医院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 股东会 执行董事 院长 监事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医院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医院财务会计制度 附则 1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更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医院制度,明晰权责关系,促进医 院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特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医院名称:阳光医院。

医院住所:

医院由股东共同投资组建。

备案, 。 第五条 医院依法在通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卫生局登记注册, 取得执业许可证,医院有效期限为 第六条 年。 医院为非营利性机构医院,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 其出资额为限对医院承担责任,医院以其全部资产对医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医院坚持入 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医院根据职工职务、工龄、 技术职称、贡献大小等因素拉开劳酬差距,鼓励职工进行有序的劳动竞赛,不断学习提 高业务技能,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七条 医院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以“团结、创新、高效、”为医院精神,以“视病人为亲人,全心全意为 病人服务”为医院宗旨。

第九条 本医院章程对医院、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院长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第十条 医院的经营范围 本医院经营范围:内科、外科、糖尿病专科、皮肤科,肛肠科,预防保健科, 中医科,放射科、腹腔镜专科,B 超室、全县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等。麻醉科、急诊医学 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医院注册资本 本医院注册资本为 25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第十二条 股东:

股东: 股东的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2 股东:

股东:

股东:

股东:

股东:

股东: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第五章 第十三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认缴情况 实际缴付 出 资出 资 比 方式 例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方 出 资 比 出自数额 式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例 (万元) 以上出资已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 办理: 3 股东一经入股,不得退股。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按以下要求 (1)股东入股8年内不得转让; (2)转让股份原则上必须在股东内部之间进行,一般不得将股份转让给非股东, 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转让的,股东内部又无人认购的,可以转让给非股东的有《执业医师 资格证》的医生。

(3)转让股份按转让者原始股(每股10000元)加累计计提公积金分摊数再加医院 购买的房产、大型设备费用计算(剔除公积金购买数和负债,大型设备按照已计提折旧 数计)。

第十五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增加注册资本; 2、医院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1、医院因经营需要,股东减少出资; 2、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医院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医院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六章 第十七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必须经院 长、执行董事和监事同意,转让后要做相应记载。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 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股东之间转让或者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必须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医院只承认在本院进行了股权登记的股东为医院股份的绝对持有者, 医院转让股权后,医院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 应修改医院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股权转让后应向有关部门备 案。对医院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4 第七章 医院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执行上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医院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医院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医院新增的注册资本; 7、医院终止后,依法取得医院的剩余财产; 8、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9、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10、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11、审议批准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2、审议批准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3、对医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14、对医院合并、分设、解散、清算或变更医院形式作出决定; 15、修改医院章程; 16、《公司法》和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医院的债务; 3、医院经登记机关注册后,不得抽回投资; 4、遵守医院章程规定,保守医院秘密,支持医院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 进医院业务发展。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列职权:

1、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5 医院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医院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医院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医院兼并、分立、变更医院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医院章程; 12、审议批准人员聘用方案和医院职工(股东)薪酬标准、奖惩办法。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 直接做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审 阅、签名。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股东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 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院长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于每年1月、12月定时召开共两次,当医院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 通过,但股东会对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医院形式、 修改医院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三节 执行董事 医院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执 第二十六条 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医院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五)制订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医院合并、分立、变更医院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法人的意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业务副 院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医院科室、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对本医院职工的奖惩; (十一)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十二)负责医院的安全、消防工作; (十三)负责医院品牌建设和营销推广工作。

第四节 院长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由院长组阁副院长、护士长、科主任、科护士长, 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医院设院长,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 院长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医院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参予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参予组织制定医院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五)定期向执行董事、监事提交业务经营计划、工作报告; (六)与执行董事调配包括医院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并负责监督和考 核医院管理人员的实绩; (七)签署医院日常行政、业务和财产文件; (八)负责制订医院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与总结、经营管理方案与实施办法,并报 公司审批; (九)负责制订员工招聘与待遇标准、医院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员工基础工资提 升和效益工资分配方案,并报公司审批; (十)负责制订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与差旅费报 销标准,并报公司备案; (十一) 负责制订医院收费标准和药品等所有收费材料销售价格; 7 (十二) 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院长审签报销单据; (十三) 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战略建议和业务支持。

第五节 第三十条 监事 医院不设监事会, 设一名监事, 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医院财务; 2、当执行董事、院长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 督; 3、当执行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医院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监事列席院会会议; 6、对执行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医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医 院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7、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院长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本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不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在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 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2、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医院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医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自医院清算完全结束之日起30日 内由在原医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执业许可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8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6、股东不履行本章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导致医院无法正常经营。

第三十六条 医院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 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医院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医院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医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医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 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医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医院财产能够清偿医院债务的, 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医院债务。

医院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医院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医院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医院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 得分配股东。

第四十条 因医院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医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医院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医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 医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 机构确定,并报送医院登记机关,申请医院注销登记,公告医院终止。

第四十二条股东如出现第三十六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过错方股东须在无过错方股 9 东要求赔偿因其造成损失之日起30日内,向无过错方股东赔偿相关所有损失,否则视为 其自动放弃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无过错方股东仍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 医院财务会计制度 医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医院的 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医院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 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送交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 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医院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四条 医院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要经三分之二 以上股东同意; 2、弥补医院的亏损。医院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医院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增加股本:医院经股东会决议,在办理增资扩股手续后,可将公积金转为股本, 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发新股,医院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不得少于转增前医院注册资本的25%; 4、医院在未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医院当年无利润时,不得 分配股利; 5、医院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东持有比例进行分配,在医院年终决算完成并 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医院每年分配股利时,按照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即进行了股 权登记的股东)造册,并对其派发股利,医院拒绝受理其他一切关于股利派发的争议。

第四十五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议帐册。对医院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六条 医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10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医院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十七条 医院的财务每日进行一次结算,每月进行一次总结算,并编制财务 报告。除股东会同意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外,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分配,分配比例按股东 实际占有股权比例,如有亏损也应按股权比例分摊(当月发工资前须注入资金)。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八条 医院的院长、执行董事、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与其关联关系损害医院 利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医院章程,对医院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医院的财产。

执行董事、院长、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医院资金; 2、将医院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医院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医院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医院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医院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医院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为他人经营医院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医院交易的佣金归己有; 5、擅自披露医院秘密; 6、违反医院忠实义务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九条 医院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 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医院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医院职工的 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条 医院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工作人员因违反医院章程,徇私舞弊或工作 失职造成医院重大损失的,经股东会决议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负责经济赔偿; (2)限制权力; (3)免除现任职务; (4)解聘辞退; 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提交国家有关机关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它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1 股东(签名): 通江阳光医院 年 月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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