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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公共信息网,郑州市公共交通,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荆书宣诉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土地侵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2-08-2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本院认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应予采信.虎冠军系被告 {虎4X} 雇佣的司机,被告 {虎4X} 作为虎冠军的雇...

荆书宣诉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土地侵权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 3052 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荆书宣,男。

委托代理人李建民,河南光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 44 号。

法定代表人巴振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华溢,女,汉族。

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黄岗寺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荆秋生,该社区主任。

原告荆书宣诉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黄 岗寺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荆书宣诉称:1998 年,原告荆书宣与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黄 岗寺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原为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乡黄岗寺村民委员会)签订了 3.13 亩 耕地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期限为 30 年, 1998 年 9 月 1 日至 2028 年 9 月 1 日为承包期间, 承包合同耕地地点位于黄岗寺村南,郑密路西边。该合同履行到 2006 年 6 月时,被告郑州 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非法强行占用了原告荆书宣的承包地 3.13 亩。后经劝阻无效,原告荆书 宣的土地承包权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犯。为保护合法权益,原告荆书宣依法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责令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 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郑州市公共 交通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建设公交场 站,2002 年 6 月 11 日,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办文[2002]69 号)决定成立郑州市公交场 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02 年 6 月 20 日,郑州市公用事业局成立郑州市公交场站建设项 目部。2005 年 9 月 18 日,郑州市公交场站建设项目部与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乡黄岗寺村 委会(现为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黄岗寺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 、郑州市二 七区齐礼阎乡政府(现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签订了一份《郑州市公交场站征 地协议书》 ,征用黄岗寺村南 120 亩土地(包括本案涉诉的耕地) ,由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 总公司用于建设公交场站。

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黄岗寺社区居民管理委员 会也与原告荆书宣达成了协议,原告荆书宣也接受了各种经济补偿。2007 年 11 月 17 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7]217 号文件将郑州市公交场站所占涉及本案的土地调整为规 划建设用地。

2007 年 12 月 14 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07]394 号土地管理文件将郑 州市公交场站所占涉及本案的土地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

此征地行为是政府行为, 且郑州市 二七区国土资源局已于 2007 年 8 月 20 日作出二七国土资罚[2007]29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非法占地作出恢复原状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已经生效。

现原告荆书宣以其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起诉来院, 要求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黄岗寺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 此 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荆书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100 元,退回原告荆书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忠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郭福强 宋文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井柏年

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 {委员会3} . 法定代表人 {荆4X} ,该社区主任. 上诉人荆书宣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原审第三人 {委员会3} 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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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荆秋生,该社区主任. 原告荆??诉被告郑州?????总公司、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岗寺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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