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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准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乡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时间:2013-11-2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指导意见,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 减轻气象灾害影响, 根据 《突 发事件应对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街道 )、单位、学校等的气象防灾减灾 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 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 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 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 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 (街道) 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 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县(区)政府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县(区)应急办、气象局 应结合当地实际共同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组织本辖区各乡镇 (街 道) 、中小学校、车站、大中型企业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 证。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 24 小时值班 的工作场所 ;

( 二 ) 乡镇(街道)有一名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一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 ;

气 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

( 三 ) 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

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 转移人员 ;

( 四 ) 有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监测设施, 并能向县( 区)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 输 ;

( 五 ) 有多种渠道 (设备)能够及时接收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能 与县 ( 区 ) 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

( 六 ) 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 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

( 七 ) 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 动。

( 八 ) 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气象部门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 和处置。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 一 ) 凡要进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 区) 气象部门初审 ;

( 二 ) 气象部门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区)应急办审核。

( 三 ) 凡具备合格条件的, 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县(区 )应急 办、气象局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证书和标志均标明“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 位”。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 3 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 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市属管委会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由市应急办、气象局参照本办法组织 认证。

第九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委会、乡镇 (街道) 、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 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市政府将予以表彰。 第十条 对获得认 证的企事业单位 ,在政府救灾经费 补助等方面享受 优先待遇政 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各级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 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气象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

府政发〔2013〕86号 府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府谷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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