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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审多少天,许霆案一审判决书,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陈碧坡与虎天增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08-1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提交日期: 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郸民初字第748号 原告赵玉霞,女,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陈碧坡与虎天增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叶民三初字第 109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碧坡,男。

委托代理人宋国群,男。

被告虎天增,男。

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六分公司。

法定表人潘振昌,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常穆,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正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同庆,男。

原告陈碧坡诉被告虎天增、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分公 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 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碧坡及其委托代理人 宋国群(特别授权) ,被告虎天增,被告六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常穆,被告太平洋财险平 顶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同庆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武万通的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10 年 12 月 27 日 17 时 40 分许, 原告乘坐的由武万通驾驶的被告虎天 增所有的登记在被告六分公司名下的豫 D-33211 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 10311 公路由西 向东行驶至 447 公里+200 米处时,撞在路边树上,造成原告等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 受伤后,被送往叶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股骨骨折;2、右腓骨骨折。住院 95 天, 支付医疗费 17782.5 元。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 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的 生活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19234.51 元。

被告虎天增辩称,我的豫 D-33211 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 投保有承运人责任保险, 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 赔偿。

被告六分公司辩称,1、该肇事车辆六分公司已出租给被告虎天增,虎天增是该车辆 的实际所有人,为此,该事故责任应由虎天增承担。

2、该肇事车辆投有承运人责任保险, 座位险限额为 10 万元,保险公司应先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虎天增承 担。

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辩称,该事故属实,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我公 司同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合理、合法的赔付。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0 年 12 月 27 日 17 时 40 分许,原告乘坐的由武万通驾驶的被告虎天增所有的登记在被告六分公司名下的豫 D-33211 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 10311 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 447 公里+200 米处时, 撞在 路边树上,造成原告等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叶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 断,1、右股骨骨折;2、右腓骨骨折。住院 95 天,支付医疗费 17782.5 元,支付交通费 1000 元;住院期间原告由陈长星和耿会勤二人护理。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需要后期治疗费 6000 元。被告虎天增给付原告医疗费用 4000 元。

该事故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司机武万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豫 D-33211 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投保有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 10 万 元。

另查明,原告现有一个女儿陈羽菲,**年**月**日出生,3 岁。原告陈碧坡自 2007 年 2 月 18 日至受伤前在鲁山县树涛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树涛庄园)打工。原告陈碧坡在平 顶山市中兴北路西 6 号院 6 号楼居住生活。

本院认为,被告虎天增雇佣的司机武万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陈碧 坡身体受伤并致残,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确认。该事故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 定司机武万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 虎天增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豫 D-33211 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 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投保有承运人责任保险, 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 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虎天增赔偿。被告 六分公司只是该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非实际所有权人, 对该车不享有控制、 支配及营运利益 分配的权利, 且公司与被告签订有租赁协议, 约定该车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被告虎天增 承担,故被告六分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原告经常在 城镇居住生活并打工, 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因此原告的相关损失应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 进行计算。被告虎天增给付原告的 4000 元在履行时应予扣除。原告的经济损失:一、医疗 费:17782.5 元。二、护理费:11679.3 元(22438 元/年÷365 天×95 天×2 人) 。三、 误工费 5840 元(22438 元/年÷365 天×95 天×1 人)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 元(30 元/天×95 天) 。五、营养费:950 元(10 元/天×95 天) 。六、交通费:1000 元。七、 残疾赔偿金:31860.52 元(15930.26 元/年×20 年×10%) 。八、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8128.86 元(10838.49 元/年×15 年×10%÷2 人) 。九、后期治疗费:6000 元。十、精 神损害抚慰金:5000 元。十一、鉴定费:500 元。以上共计:91591.18 元。有被告太平 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碧坡医疗费、 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后 期治疗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91591.18 元(履行时扣除虎天 增的 4000 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陈碧坡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550 元,由被告虎天增负担 2050 元,原告负担 5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为斐 审 判 员 王敬彬 审 判 员 徐朝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跃红

原告陈碧坡诉被告虎天增、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分公司)... (以下称太平洋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9...

造成原告陈碧坡身体受伤并致残,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确认.该事故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武万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侯X诉被告杨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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