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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梅,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教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2011)会行执字第101号于陆军、唐小梅违反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时间:2013-10-1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2014年6月27日... 临沂市河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秀娟、赵长迎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2014)河行执字第101号 法定代表人...

(2011)会行执字第 101 号于陆军、唐小梅违反计划生育 行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会行执字第 101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于陆军,男。

被执行人唐小梅,女。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于陆军、唐小梅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于陆军、唐小 梅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20 062 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 生(岩)征字(2010 年)第 56 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岩)征字(2010 年)第 56 号决定书; 二、 限被执行人于陆军、 唐小梅在 2011 年 8 月 10 日前履行会计生 (岩) 征字 (2010 年)第 56 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 200 元,由于陆军、唐小梅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湘 辉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粟 谦 林 玉 洁 二 O 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明 涛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于陆军、唐小梅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于陆军、唐小梅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0 06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岩...

摘要: 唐小梅、 会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会行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于陆军,男,1972年1月2日出...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丁某、李某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丁某、李某强制执行征... 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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