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查询 >>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行号,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电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与廖贵山、闭平修、梁忠辉借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行号,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电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与廖贵山、闭平修、梁忠辉借

时间:2012-05-0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鹿寨县支行 的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于1979年2月恢复成立,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07年末... 纽约设有代表处,2009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与廖贵山、闭平修、 梁忠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鹿民二初字第 140 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 被告廖贵山。

被告闭平修。

被告梁忠辉。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以下简称为农行鹿寨县支行)诉被告廖 贵山、闭平修、梁忠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1 年 3 月 9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 程序,由审判员徐正源独任审判,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志? 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日军、廖刚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贵山、闭平修、梁 忠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鹿寨县支行诉称, 被告廖贵山于 2009 年 3 月 7 日向我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我行于 2009 年 3 月 30 日同意向廖贵山发放小额贷款 25000 元, 签有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 合同。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到期,采用按季还息,到期还本,用于购化肥、饲料等,农户 小额贷款采用多户联保贷款方式,由保证人闭平修、梁忠辉作保证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任。

借款人廖贵山现尚未欠我行贷款本金 25000 元, 利息 3708.87 元(至 2010 年 12 月 21 日)。廖贵山已构成违约,我行已对保证人多次催收,但保证人至今未履行保证担保义务。

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廖贵山归还我行贷款 本息 28708.87 元,其中本金 25000 元,利息 3708.87 元(至 2010 年 12 月 21 日,以后 利息另计);2、被告闭平修、梁忠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本案所产有诉讼费用和实 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廖贵山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被告廖贵山、闭平修、梁忠辉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 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 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 均予以认定,对原告所诉事实亦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2002 年 12 月 31 日, 被告骆冰若向原告申请贷款 6000 元用于做生意, 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息按月息 6.6375‰计算,逾期按国家规定利率计算, 借款期限自 2002 年 12 月 3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21 日止。

贷款到期后, 经原告多次催收, 被告只归还本金 2600 元及部分利息。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的前身为鹿寨县雒容农村信用合作社六座分社,2007 年 4 月通过改制 后变更为现原告名称, 江口农村信用合作社经改制后更名为江口分理处, 为原告的下属分支 机构。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据相互印 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 的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还清借款本息,其 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本金 3400 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 6.6375%0 计算,逾期 按国家规定利率计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骆冰若偿还贷款本金 3400 元给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古亭山支行,并支付 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 。

案件受理费 50 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骆冰若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 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正 源 二 00 七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闭 玲 玲

被告闭平修.被告梁忠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以下简称为农行鹿寨县支行)诉被告廖贵山、闭平修、梁忠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9日受...

被告人唐楚棋、胡楚俊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一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与廖贵山、闭平修、梁忠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XX农行与被告潘某、唐XX、...

且郑燕桥对借款过程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与银行的取款记录也不相同.郑燕桥所提交的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与廖贵山、闭平修、梁忠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西华...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