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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7-0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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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XXX 不服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0 年作出的茶 (湖)计生征字[2010]第 29 号行政处罚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茶法行初字第 24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 XXX,男。

原告 XXX,女。

被告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肖晓勇,局长。

地址: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 646 号。

委托代理人谭头龙, 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代理权限:

全权代理。

原告 XXX 不服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0 年作出的茶(湖)计生征字[2010]第 29 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 XXX 与被告 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社会抚养费征收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XXX 与被告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认定都没有异 议,就社会抚养征收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XXX 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两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张晓憨 龙月宝 人民陪审员 李 之 二 0 一二 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婷

原告xxx,女,xxx. 被告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刘春,局长. 地址: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646号. 委托代理人刘冬娇,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原告xxx不服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1年作出的茶(高)计生征字[...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茶(下)计生征字[2010]第1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XXX在收...

对该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茶陵县?????生育局作出茶(秩)计生征字[2011]第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XXX于2011年3月30日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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