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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静诉被告胡东旭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桂法民初字第 809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卢静,女。被告胡东旭,男。
原告卢静诉被告胡东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建道适用简易程 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卢静诉称,原告因与男朋友未婚先孕,为办理生育准生证,原告与被告于 2009 年 4 月 20 日在桂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但原告与被告并没有实质上的婚姻关系。
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胡东旭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愿意与原 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卢静与被告胡东旭自愿离婚; 二、原告卢静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胡东旭人民币 1000 元,并当即给付; 三、其它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 200 元,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告卢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宁 建 道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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