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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0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您的评论 *感...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一初字第 349 号民事 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宁民一初字第 349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青云,男。

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满娣(又名李满丽、李荣华) ,女。

委托代理人李嫦娥,女, 1973 年 10 月 8 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本县金石镇 车站路 12 号,系被告李满娣的姐姐。

委托代理人曾柏青,新宁县金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青云与被告李满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青云于 2009 年 5 月 14 日向本院提 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小青独任审判,于 2009 年 6 月 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书记员刘占谊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告陈青云诉称, 原、 被告于 1995 年冬季由他人介绍相识, 尔后确定恋爱关系, 1996 年 9 月在黄金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 年 8 月 16 日生育长子陈贻民,2000 年 8 月 24 日生育次子陈俞林。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觉得彼此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 闹离婚。为此,两人多次书面协议离婚,只因被告父母横加干涉,导致酿成诉讼。请求:1、 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儿子陈贻民、陈俞林由原告抚养,其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李满娣口头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家相邻,双方自小相识,1995 年确定恋爱关系,1996 年 9 月在黄金瑶族乡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于 1997 年 8 月 16 日生育长子陈贻民,2000 年 8 月 24 日生育次子陈俞林。

被告自小患有智力障碍, 目前又患精神分裂症, 正在治疗过程中。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及阳艳生、李建香、郑琼香等证人证言 所证实,并有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原、 被告从小相识, 原告明知被告自小患有智力障碍, 而自愿与被告结婚, 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也建立起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曾协议 要求离婚,但因种种原因未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且目前被告患有 精神疾病,原告应积极配合为被告治疗。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青云与被告李满娣离婚。

本案受理费 200 元,由原告陈青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小 青 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占 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小青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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