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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公章,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申请人贺某某、

时间:2013-07-1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男,系被申请人凌某某之三子,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凌某某、吴...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申请 人贺某某、易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强制执行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株石法行执字第 6 号 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株石法行执字第 6 号 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路石峰区机关大院。

法定代表人胡进平,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贺某某,男。

被申请人易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石峰区计生局)申请对被申请 人贺某某、易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 2012 年 5 月 7 日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石峰区计生局作出并申请执行的株石田计生征字[2011 年]第 04 号《征收社 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申请人石峰区计生局对被申请人贺某某、 易某某违法多生育子女的行为, 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 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做出株石田计生征字[2011 年]第 04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决定对被申请人贺某 某、易某某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41,096 元,共计 82,192 元,并于同日送达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贺某某、 易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在规定期限 内缴纳应缴的罚款,故申请执行人石峰区计生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贺某某、易某某计 划生育行政征收进行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峰区计生局作出的株石田计生征字[2011 年]第 04 号《征收 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贺某某、易某某应当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 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株石田计生征字[2011 年]第 04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贺某某、易某某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人 口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 82,192 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费 1133 元,由被执行人贺某某、易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龚 浩 陈 善 文 王 均 明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 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王 虹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 30 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 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石峰区计生局)申请对被申请人贺某某、易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强制执行一案... 第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贺某某、易某某应当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 中华...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石峰计生局),住址??????区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程某,男,1971年9月??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石峰区计生局)申请对被申请人钟某、彭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强制执行一案,... 第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钟某、彭某某应当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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