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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1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委托代理人:张明堂、丁宁,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韩秀荣因与被申请人齐俊花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漯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

关于申请再审人陈定虎与被申请人王爱敏关于侵权赔偿纠 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南民再字第 13 号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定虎,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爱敏,女。

委托代理人张晗煜,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文彦,男。

委托代理人刘清阳,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定虎、王爱敏与被申请人白文彦侵权赔偿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 二 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07)邓法民一初字第 194 号民事判决,陈定虎、王爱敏 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二 O?八年四月十五日作出 (2008) 南民一终字第 225 号民事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定虎、王爱敏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二 O?八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 00820 号民事裁定,指 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 O?九年三月九日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陈定虎、王爱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晗煜,再审被申请人白 文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清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南民一终字第 225 号民事判决和邓州市人民法院(2007)邓 法民一初字第 194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尹 庆 文 王 中 强 王 浩 二 O?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静

申请再审人王鹏亮与被申请人王开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文号... 王鹏亮对王开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王开斌受伤,王鹏亮应当赔偿王开斌的损失.关于双...

申请再审人张建平因与被申请人张王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 济民一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聂保万 审判...

【案例标题】申请再审人柴波与被申请人娄学勤、娄海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文文号】(2010)新中民申字第88号 【审判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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