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承诺在申请强 制执行证书之前, 将按照乙方在本协议中确定的联系地址向乙方发出 《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 (函寄或送达),同时注明宽限期起止日期。在宽限日期截止时,如乙方仍未向北京市公证 处举证其已按期支付了应付款项, 或虽积极举证但不足以对抗甲方的债权, 也未与甲方达成 任何关于还款的展期协议,则视为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有发生,在此情况下, 甲方将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4、甲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
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 制执行。 5、甲方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并提供以下文件,保证向北京市公证处 完全、正确地披露乙方履行债务的情况: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授权委托书》; (3)《强制执行申请》; (4)乙方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如:乙方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包括 乙方已偿还/未偿还款项数额等情况); (5)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本协议; (6)甲方在北京市公证处的监督下向乙方发出的《履行应偿借款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 乙方承诺愿以其全部资产接受强制执行, 其资产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xxxxxx。 第四条双方各自的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在达成签订本协议意向后即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协议的公证事宜。 2、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收款和债 务抵消的财务手续,并有义务在乙方付款当日向乙方出具有关发票凭证。 3、甲、乙双方指定联系地址及北京市公证处指定联系地址: 甲方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如下:xxxxxx;受件人:xxx。 乙方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如下:xxxxxx;受件人:xxx。 北京市公证处联系地址: 地址: 邮编: 电话: 承办公证员: 甲、乙双方在此确定: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及传真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给对方和 北京市公证处, 如没有及时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发生的无法联系的状况, 将由未履行告知义务 的一方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件:战争、骚乱、罢工、瘟疫、水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任何类似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其他方, 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xx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他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 协议的影响程度说明。 3、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其他方 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 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给其他方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 行本协议。 第六条 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外, 未经另一方同 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上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自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并经公证处公证。
3、本协议正本一式 xx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 xx 份,一份留存于北京市 公证处备案。 甲方:xxx 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签字) 乙方:xxx 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签字) xx 年 xx 月 xx 日 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