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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度一字马,一件事作文360字,360一字马,(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360号离婚纠纷

时间:2013-05-2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平江县人民法院未予受理.2011年4月13日,三赔偿请求人依照《 》 的规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请求撤销平江县人民法院(2010)湘平法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裁定...

(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 360 号离婚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 360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王志光,男。

委托代理人张献锋,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被告李芬,女。

委托代理人曾奇,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 2006 年 2 月经人介绍相识,于 2007 年 2 月 27 日依法登记 结婚,同年 12 月 12 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薇。2010 年 2 月 18 日,原告父母组织各家庭 成员进行分家析产,并达成协议。被告因对协议不满,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携带其衣物及共 同存款负气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的共同财产份额列抵小孩抚养费,嫁妆应予返还。

经查明:原、被告于 2006 年 2 月经人介绍相识,于 2007 年 2 月 27 日依法登记结 婚,同年 12 月 12 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薇。2010 年 2 月 18 日,原、被告及其家人因分 家析产,双方发生争执,被告负气离家出走。原告遂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银行存款人民币 14600 元;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无 共同债务;被告婚前在湘乡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石柱分社有个人存款人民币 10000 元。被 告的嫁妆有:组合柜、皮沙发各一套,床、梳妆台、麻将桌各一张,康佳牌 29 英寸彩电一 台,电视柜一个,及一些床上用品和日常用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志光和被告李芬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王薇由原告抚养,被告享有对小孩的探望权。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银行存款人民币 14600 元及利息)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得 的份额及被告的嫁妆列抵其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

四、被告李芬婚前在湘乡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石柱分社的个人存款人民币 10000 元 归被告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 400 元(含财产保全费 300 元) ,由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 审 判 长 陈 嘉 伟 判 员 李 育 君 人民陪审员 李 怀 国 二 O 一 O 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 钢

被告李芬,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月山镇石头铺村周家湾组306号. 委托代理人曾奇,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农历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5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旷昕.婚后,因被告经常为琐事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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