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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执行董事的公司章程,执行董事章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章程,章程(执行董事)

时间:2012-11-1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武汉翔海塑料有限公司 章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会公众的监督。 程 总 则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之制度, 本 公 司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依 法 成 立 后 即 成 为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企 业 法 人 。

公司名称:武汉翔海塑料有限公司 公 司 地 址 : 武 汉 市 桥 口 区 下 双 墩 127 号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 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第六条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50 万 元 ( 实 收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0 万 元 )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塑料制品、玻璃、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批零兼营。 第三章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 股 东 1 、 谢 均 海 ( 身 份 证 号 码 :

422425196512271610 ) 地址:湖北省监利县新沟镇谢家村四组 2 、 孙 克 翔 ( 身 份 证 号 码 :

420104195602064012 ) 地 址 :

武 汉 市 桥 口 区 崇 仁 小 路 1-5 号 7 楼 2 号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谢 均 海 股东,出资额 45 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的 90%,全部以货币出资,该资产由股东谢均 海于 2008 年 9 月 4 日缴足。

2、孙克翔股东,出资额 5 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的 10%,全部以货币出资,该资产由股东孙克翔 于 2008 年 9 月 4 日缴足。

上述出资额经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1) 公 司 名 称 ; (2) 公 司 登 记 日 期 ; (3)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4) 股 东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 缴 纳 的 出 资 额 和 出 资 日 期 ; (5) 出 资 证 明 书 的 编 号 和 核 发 日 期 。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 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以 实 物 出 资 的 ,应 当 将 实 物 足 额 存 入 准 备 设 立 公 司 在 银 行 开 设 的 临 时 帐 户 ;以 实 物 、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 、股 东 依 法 转 让 其 出 资 后 ,由 公 司 将 受 让 人 的 名 称 或 姓 名 ,住 所 以 及 受 让 的 出 资 额 记 载 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组织机构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2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九月份召开一次,监 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2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十 五 日 以 前 将 会 议 日 期 、地 点 和 内 容 通 知 全 体 股 东 ,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 、股 东 会 会 议 由 执 行 董 事 主 持 召 开 、执 行 董 事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由 执 行 董 事 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 4 、股 东 会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分 立 、合 并 解 散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作 出 决 议 时 必 须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的 决 议 ,必 须 经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通 过 ;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司总经理。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公 司 不 设 董 事 会 , 只 设 一 名 执 行 董 事 。

经 股 东 会 选 举 决 定 谢 均 海 ( 身份证号 码:422425196512271610 )为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执 行 董 事 为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执 行 董 事 可 以 兼 任 公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通过;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第六章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 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七章 3 监 事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满,连选可以连任;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要求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规定 执 行 董 事 、监 事 、总 经 理 应 当 遵 守 公 司 章 程 ,忠 实 履 行 职 务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 立帐户存储。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 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总 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司秘密。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 同意外,不得泄露公 未经三分之一以上股东的同意,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度。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建 立 公 司 的 财 务 、 会 计 制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 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15 天 内 , 应 将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送 交 各 股 东 。

公 司 分 配 当 年 税 后 利 润 时 , 应 当 提 取 利 润 的 10% 列 入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

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上 年 度 公 司 亏 损 的 ,在 依 照 前 条 规 定 提 取 法 定 公 积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达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0% 以 上 可 不 再 提 取 ;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除法定的会议帐册外,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章 第四十条 终止与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营 业 期 限 界 满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经股东同意,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一条 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失 给 公 司 或 者 债 权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 司 依 照 前 条 1 、 2 、 3 、 4 、 5 项 终 止 的 , 应 在 十 五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组 ,清 算 组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附 则 公 司 经 营 期 限 为 十 年 ,自 执 照 签 发 之 日 算 起 ,经 营 期 满 前 六 个 月 应 视 情 况 办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 1、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责又不指定或不能指定他人主持公司股东会时,由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推选的股东召集并主持股东会。

2、修改章程,应按下列程序:

(1) 由 执 行 董 事 提 出 修 改 章 程 的 提 议 ; (2) 股 东 会 通 过 修 改 章 程 的 决 议 ; (3) 根 据 股 东 会 通 过 的 修 改 章 程 决 议 ,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的 修 改 案 ; (4) 章 程 修 改 补 充 件 按 规 定 报 备 有 关 部 门 . 5 3、公司应当备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 股 东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及 住 所 ; (2) 股 东 的 出 资 额 ; (3) 出 资 证 明 书 编 号 。

4、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 的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6、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7、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 公司成立应依《工会法》和中国工会企业章程之规定,建立完善的工会组织,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和维护企业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认真履行会员的入会手续。劳动关系变化后,可 凭会员关系介绍信、会员证在新的就业单位工会进行会员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的登 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全体股东: 二○○八年九月五日 6

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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