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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行政裁定书,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赵玉秀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时间:2012-02-0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赵玉秀诉被告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杞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

赵玉秀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汴行终字第 13 号 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玉秀,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明哲,县长。

一审第三人王文杰,男,1969 年生。

赵玉秀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杞县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作出 (2010)杞行初字第 33 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赵玉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第 (三)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行初字第 33 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景 友 审 判 员 李 建 设 审 判 员 韩 玉 安 二 ○一一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张 景 丽

赵玉秀,女,1949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明哲,县长. 一审第三人潘志强,男,1969年生. 赵玉秀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杞县...

赵玉秀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011)汴行终字第13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26;一审;赵玉秀;一审;杞县人民政府;李明哲;县...

潘志强诉杞县阳 X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赵玉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10)汴行终字第48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8-30;一审;赵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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