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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变原告离婚可以吗,离婚案件被告起诉原告,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张志玲诉被告滕胜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时间:2012-09-2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现住所阿继家属区河东街. 被告张景芳,女,59岁,汉族,阿继退休工人,现住所阿继家属区河东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炳福与被告张景芳 婚姻家庭 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

原告张志玲诉被告滕胜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临民初字第 1267 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张志玲,女。

被告:滕胜伟,男。

原告张志玲诉被告滕胜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12 月 16 日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玲、滕胜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告张志玲诉称:我与被告滕胜伟 2006 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 年 2 月 14 日在临颍 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责任田,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我 有病被告滕胜伟也不给我钱治疗。借我二哥 2000 元,被告卖了麦子也不偿还。现已没有夫 妻感情,已分居 2 年。无奈要求与被告滕胜伟离婚,偿还我二哥 2000 元,支付我 20000 元精神损失费及医疗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滕胜伟辩称:

我和原告张志玲个人没有生气, 我叫她不回来, 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06 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 年 2 月 14 日在临颍县民政局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住娘家一年多不回, 被告滕胜伟去叫原告不回。原告因此提出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婚后虽然因家务琐事生气,双 方为此产生矛盾,但从婚姻现状看,夫妻感情尚为很好。为维护原、被告平等、和睦的婚姻 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志玲提出与被告滕胜伟离婚,被告滕胜伟不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不准予离婚。

本案诉讼费 300 元,由原告张志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田建权 审 判 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贾自荣

原告:张志玲,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滕胜伟,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志玲诉被告滕胜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

原告宋小静诉被告李伟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小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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