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 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家具买卖合同纠纷案,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刘俊山与张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家具买卖合同纠纷案,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刘俊山与张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3-11-1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刘??因与被告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3...

刘俊山与张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滑民初字第 164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俊山,男。

被告张金东,男。

原告刘俊山诉被告张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俊山到庭参加诉诉讼, 被告张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俊山诉称,我与被告张金东作生猪生意,截止到 2008 年 6 月 22 日,经双方 结算被告欠我生猪款 11484 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特起诉,要求 判令被告方即偿还所欠货款 11484 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金东辩称,欠原告生猪款 11484 元属实,但我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我 可以分期分批偿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 原告刘俊山与被告张金东做生猪生意, 双方于 2008 年 6 月 22 日结算, 被告张金东欠原告货款 11484 元未支付, 并于 2008 年 6 月 22 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 后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 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张金东欠原告刘俊山货款 11484 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 陈述可以证实,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偿还,对此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 还货款 11484 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欠款利息未明确约定,故利息应自原 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俊山货款 11484 元及利息(利息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09 年 12 月 16 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止)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5 元,由被告张金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兴华 审判员 景素贞 审判员 王 静 二 O 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鑫

摘要: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滑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刘俊山,男,1952年生. 被告张金东,男,1963年生. 原告刘俊山诉被告张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原告刘??因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玉泉独任审判,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3年11月...

上诉人尚X因与被上诉人朱X 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 民法 院(2003)沈皇民一合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 审判 员白XX任审判长并...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