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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上诉原告如何应对,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吴美开诉被告黄云斌、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时间:2013-09-2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丁惠敏与被告陈勤煌、金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原告吴美开诉被告黄云斌、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原告吴美开诉被告黄云斌、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恒通运输 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 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罗民初字第 866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美开,男。

委托代理人:许水清、廖美红,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律师。

被告:黄云斌,男。

被告: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富阳路电机电器 市??法定代表人:王德明,总经理。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住所地福安市赛岐镇。

负责人:邱玉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峰,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美开诉被告黄云斌、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 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赛岐公司)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美开及委托代理人许水清、廖美 红、被告赛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云斌、恒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 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美开诉称:2009 年 5 月 15 日 19 时 50 分,原告吴美开驾驶闽 ATD327 号的 出租车,在 104 国道与备战路连接线交叉口,与被告黄云斌驾驶的被告恒通公司所有的闽 J60666 号(后挂闽 J0066 号)中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右小脑挫裂伤、胸壁软 组织挫伤的交通事故。经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罗公交(2009)第 00063 号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被告黄云斌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吴美开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黄云斌驾驶的闽 J60666 号中型半挂牵引车已向被告赛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发生事故时该车尚在保险 期内。原告因事故的损失有:医疗费 12209.04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250 元、误工营运等 损失 20000 元、其他合理费用(搬运费)200 元,合计 33659.04 元。原告认为,本次事 故是由被告黄云斌的过错造成的, 依法应由被告黄云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恒 通公司是车辆所有人,被告赛岐公司是车辆投保公司,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诉请 依法判令三被告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 10000 元、误工和护理损失 20000 元、精神 损害抚慰金 3000 元,不足部分 3659.04 元按 70%责任由三被告连带赔偿 2561.33 元。

被告黄云斌、恒通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赛岐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不持异议。对原告损失,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 赔偿,原告不合理的部分应予以剔除。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部分,本事故原告并未致残,其 主张的误工营运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

原告主张被告赛岐公司对其他损失应承担连 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本案诉讼费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被告赛 岐公司不应承担。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罗公交认字(2009)第 00063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 2009 年 5 月 15 发 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及乘客受伤,以及相关责任认定的事实;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 结书,证明经罗源县公安局管理大队调解,原被告对损害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协议;3、罗源 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门诊费票据、住院费票据、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因事故致伤 情况,住院医疗费为 12209.04 元(门诊 457.74 元、住院 11751.30 元) 。4、保单,证明 闽 J60666 号中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赛岐公司投保交强险 12200 元, 第三者责任险 500000 元;5、罗源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每月营运额为 5000 元;6、 收款收据两张,证明原告支出搬运费 200 元;7、资格证一份,证明原告从事的职业。

三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经本院认证认为,被告黄云斌、恒通公司未到庭,应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被告 赛岐公司对 1、2、4、7 号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被告赛岐公司对证据 3 中非医保费用持有异议,要求扣除,本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的 用药规定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及于第三人,且原告是遵医嘱用药,并不存在自主 选择权,故被告保险公司的异议不成立。被告赛岐公司认为证据 5 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 证明每月营运额 5000 元。本院认为,该份证明的内容不足以体现原告的误工损失,本院不 予采信,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予以确定。被告赛岐公司认为证据 6 不符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应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虽是个人出具证 明,但考虑该项开支确属处理事故必需产生的费用,且数额不大,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以上认证的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

2009 年 5 月 15 日 19 日 50 分,原告吴美开驾驶闽 ATD327 号小型轿车,途经 104 国道 2238K 路段时, 与被告黄云斌驾驶的被告恒通公司所有的闽 J60666 号 (后挂闽 J0066 号)中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及其车辆受损。事发后,原告即前往罗源县医院住 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小脑挫裂伤、右第 6 肋骨骨折。原告于 2009 年 6 月 5 日出院,共 计住院 22 天,花费医疗费 12209.04 元。2009 年 6 月 8 日,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黄云斌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吴美开负事故次要责任。

闽 J60666 号(闽 J0066 挂)中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投保于被告赛岐公司,该事故发 生于保险期内,其中医疗费用限额 20000 元、伤残赔偿限额共 220000 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 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告吴美开与被 告黄云斌在本事故中均存在过错, 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 由被告黄云斌承担主要赔偿责 任。被告恒通公司是闽 J60666 号(闽 J0066 挂)中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其应对被告 黄云斌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赛岐公司作为闽 J60666 号(闽 J0066 挂)的承保单位,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确定的法定赔偿义务,在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本院根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予以核定。

医疗费 12209.04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偏高,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每天 20 元 的标准,确定为 440 元(20 元/天×22 天) ;误工费根据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即 1716 元(28666 元/365 天×22 天) ;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 酬标准计算,即 1100 元(50 元/天×22) ;搬运费 200 元;被告的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严 重后果, 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损害缺乏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合计原告的损失共 15665.04 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 12649.04 元、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 2816 元,合 计 15465.04 元。搬运费 200 元,由被告黄云斌承担 70%赔偿责任,即 140 元。第三者责 任险属商业性保险合同,与本案侵权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赛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云斌、恒通公司经本院依法合法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赔偿原告吴美开经济 损失人民币 15465.04 元; 二、 被告黄云斌赔偿原告吴美开经济损失人民币 140 元, 被告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 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黄云斌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款项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50 元,由被告黄云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 O 一一年元月七日 书 记 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 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 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 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 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 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 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 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 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 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 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 练所必要的康复费、 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 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 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可以参照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 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但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 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 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 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 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 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 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赛岐镇. 负责人:邱玉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峰,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美开诉被告黄云斌、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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