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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借款合同,工商银行借款合同范本,工商银行借款合同编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诉被告杨海林金融借款合同

时间:2013-03-1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负责人吴波,行长.被告周启洪被告王伏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与被告周启洪、王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诉被告杨海林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慈民二初字第 143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 。

负责人吴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柴湘利,男。

被告杨海林,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 年 5 月 28 日,被告杨海林因购买小轿车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贷款 5 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被告杨海林将湘 G2H*** 小车进行了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按时偿还 贷款本息,原告于 2012 年 5 月 9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海林偿还原告贷款本息 29 881.48 元及负担实现债权费用 5640 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海林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借款本息 29 881.48 元, 定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承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实现债 权的费用 5640 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 547 元, 依法减半收取 273.5 元, 诉讼保全费用 347 元, 共计 620.5 元,由被告杨海林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覃 文 辉 潘 双 庆 卓 新 明 二 O 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汤 芳 ?

委托代理人柴**,男,该行经理.被告罗**,男.委托代理人张**,男.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与被告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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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司慈利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慈利县支行”)诉被告慈利县?????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县水利水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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