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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尚都医药楼幕墙工程合同(改),宜宾滨城尚都,滨城尚都众生商业广场,玻璃幕墙工程承包合同

时间:2012-08-0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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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尚都医药超市大楼 幕墙工程合同 甲方:宜宾三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深圳市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12 年 5 月 10 日 第一部份 协 议 书 发包人:宜宾三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深圳市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方就滨城尚都医药超市大楼幕墙工程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同。

1、特别说明:

滨城尚都医药超市大楼幕墙工程,中标后由乙方对原设计的施 工图纸进行合理深化优化和修改,并由乙方报审、报规其优化设计 施工图。

2、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滨城尚都医药超市大楼幕墙工程(以下简称:本工 程) 2.2 工程地点: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 LG---B08---01 2.3 工程内容:滨城尚都医药超市大楼幕墙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玻璃采光顶、造型穹顶、玻璃幕墙(含其外立面门窗、 雨棚等) 、铝单板幕墙、铝塑板、装饰管、铝合金百叶、采光顶、幕 墙防雷等设计施工,本工程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

2.4 工程面积:滨城尚都医药超市大楼幕墙工程面积为:7200 平 米。

3、工程承包范围: 总价包干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总价包干范围内的承包内容详见 规划许可方案图及设计施工图纸,其主要内容有:

(1)玻璃幕墙(包括外立面门窗、雨棚) 、外墙装饰工程; (2)铝单板幕墙,采用金属氟弹漆罩面; (3)铝合金百叶、采光顶、装饰管、防雷工程; 以上承包范围未列清明细的内容按照设计施工图执行。

4、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2 年 5 月 20 日(以甲方提供的开工令时间为准) 竣工日期:2012 年 8 月 28 日(终验合格签认的日期) 施工总工期: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6、合同价款:经双方协商暂定包干总价(大写) :柒佰壹拾贰万陆 仟陆佰贰拾元零壹分(人民币)¥:

7126620.01 万元。

施工完毕后现场收方,收方量与投标单项综合单价乘积为本工程 实际总造价。

7、组成合同的文件 7.1 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工程报价书 100 天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施工图及经审核批准的方案规划图 7.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份。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 《通用条款》 中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揽工程转让(转包)给他人。

12、合同生效 12.1 合同订立时间:

2012 年 12.2 合同订立地点:

5 月 10 日 四川宜宾市 12.3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 行完合同约定义务后自行失效。

12.4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两份,副本陆份) , 发包人陆份,承包人方两份(含一份正本) 。 发 包 人:

(公章) 地 址: 承 包 人:

(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传 话:

真: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传 话: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工程的通用条款内容参见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 年 12 月 24 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 (建【1999】 313 号)通用条款的内容。 第三部份、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工程报价书: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施工图及经审核批准的方案规划图。

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语言文字。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川省及宜宾市的法规和规章。

2.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现行国家、四川省现行技术 规范、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及操作规定。

3 图纸 3.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 提供深化施工图纸 4 套。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时, 由需要方自行承担费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工程师 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及质量缺陷进行全过程监理。

(1)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2)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 应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专 门批准。

?根据第 9、10、11 条发布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决定第 11 条项下的工程延期;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3)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人的任何义务。

4.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工程师 职权:协调设计、监理、承包人的关系;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 现场施工管理中业主的职能。

(1)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佣的那些工作不能胜 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

(2)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释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 任何义务。

(3)工程师按合同要求作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 价) ,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 条款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实事求是和公正地作出判断。如发现有 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4.3 有关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盖章同 意,签证单首先由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后交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初审, 发包人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后最终确定; 5 项目经理 姓名:

6 发包人工作 6.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

(2)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口。

职务: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开 通进出施工场地的场地道路及确立进出场地的路口位置。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5)由发包人输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 10 日内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办理施工所需要的证件、附 件,各自承担相关费用。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监理工程师证件,现 场书面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 7 日内,由监理 工程师主持。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负责通 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 邻近建筑物的有关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对上述物体予以保护。

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其费 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本工程开工前,发包 人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表和监理组人员的分工和权责,并负责协调 场地周边关系。

6.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由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书面委托,委托书面中应明确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7 承包人工作 7.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 件,提交时间。

(2)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投标文件项目配备人员清单配备,并 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 25 日前提 供已完成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一式四份,先送监理 单位在 3 日内审定后,送发包方核定,发包方在 7 日内审定后,自 留二份,返回监理方一份,承包方一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 据发包方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 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发包人提供临时设施场地,承包人自行负责临时设施搭设, 总包施工时搭设的脚手架不能满足幕墙安装时,承包人承担其余脚 手架搭设,其费用包括总包脚手架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 等手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法规规章执行。承包人应遵守宜 宾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如果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违犯上述有关规定,承包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 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宜宾市政府规定,做好施工 场地及周边清洁卫生,文明施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包干总价内, 包干使用。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 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 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 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未得到监理或甲方同意,不能私自 离开岗位。

(8)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 人应该:

a.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 使现场和合同工作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 到威胁。

b.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 安全与方便,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c.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 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d.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按安全标 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事故应划清责任,属于 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 用包括在合同包干总价内。

(9)成品保护: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施工工程未交付 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 同包干总价中。

(10)竣工验收时的现场清理:

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 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 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为合格(符合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的使 用状态,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经业主同意的保留为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要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除外。

(11)承包人承担从接驳口至施工作业点的施工用水管、供电 线路和计量仪表的安装费用,施工用水电费包括在合同包干总价内, 承包人向总承包单位缴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 进度计划 8.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按到开工令 7 日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2 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 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工程师在收到 该计划后的 7 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工程进度计划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以网络图或橫道图形式编 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8.2 进度计划 (1)工程进度过慢 除 13.1 款规定外, 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管理曲线应在工程进 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 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工程师有 权认为本合同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 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 求为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不在 其列) 。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 3 日内,未能采取加快 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 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根据延缓程度做书面警告及经济处罚, 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份工作给其它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 成。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 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2)工期延误损失赔偿金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完成合同工程, 则必须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中写明的金额,作为工期延误损失赔偿 金。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赔 偿金,但不排除其它捐款方法。扣除工期延误损失赔偿金,并不解 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工期延误违约金, 每延误一天处罚人民币 5000.00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 2%。 8.3 统计报表的提交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年、季、月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提交 合同完成情况的“工程进度情况月报表”及其他统计报表,报表内 容应包括发包人现行的有关内容在内,统计报表须经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签字,否则发包人视为无效,并将影响支付。

9 开工及延期开工 9.1 工程的开工 (1)发布开工令期限:以发包人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为准。

(2)开工期:以开工令为准。

(3)延期开工损失赔偿金:赔偿额为伍仟元/天。

10 暂停施工 10.1 暂停施工:

一旦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 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份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承 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份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无损,发 包人仅支付设备租赁费用。

下述原因的暂时停工在时间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a)由于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 的停工; (b)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布署,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 部份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11 工期延误 11.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不超过 72 小时不 计,每次停水停电不超过 8 小时不进入累计。

(2)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占分项工程量的 10%以内不 得顺延工期,超过 10%以上部分的工程量可按分项工程的关键线路 的工期折算顺延工期。

(3)施工现场不具备承包人施工条件,承包人无法进行施工。

(4)因不可抗力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每周) 。不可抗力 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造成的 爆炸、火灾,以及风力超过 6 级或地震超过 6 级等自然灾害。

(四)质量与验收 12 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按国家、行业现行施工规范、设计施工 图纸标准执行、亦不能低于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的合格标准。

1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第 17 条和宜宾市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关要求执行。

13.2 本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发包人全权委托工程师对质 量实行控制管理,行使质量否决权,并以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技术 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设计说明书等技术 文件作为质量检查的评定依据,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时, 承包人必须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五)安全施工 14 按通用条款第 20、21、22 条和宜宾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站的有关规定执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由于承 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事故除 外) 。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5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5.1 合同价款组成:

(1)合同总价详见第一部分第 6 条约定(包干范围及内容详见 深化设计施工图纸和协议书中的第三条承包范围中的第(一)至第 (三) 条款) 。

其合同价款包干总价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深化设计、 报规报建、成本、利润、税金、措施费用、规费、临时设施、安全 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费、材料二次及多次转动费(不包含因发包方 原因造成的多次转运) 、材料检验试验费用、验收相关费用、为满足 施工所需要的零星工作、施工水电费、设计费、总包配合费以及在 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市场涨价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确定的风险等 所有费用。

16 17 18 工程预付款:详见 18 条约定。

工程量确认:无 工程进度款支付 18.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每月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 70%,以甲方审定金额为准; (3)本工程完成通过验收出具相关合格手续, 完成现场收方后支 付至合同总价 80%; (4)并办理完毕结算手续后,甲方支付至总价的 95%,剩余 5% 从验收合格起两年保修期满后,10 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18.2 出现下列问题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

(1)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未按要求 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3)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 告; (4)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 (5)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工程结 算书,未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审核; (6)承包人的材料未达到投标书承诺。

(7) 在支付进度款之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项目所在地正式 建安发票,否则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8)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后,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剩余款项的建安 发票。否则发包人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

18.3 质量保修金的扣留 (1)质保金限额:总合同价款的 5%; 18.4 质量保修金的退还:

工程保修期满 1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同意将质量保修金无息一 次退还给承包人。本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七)材料供应 19 20 发包人供应材料:无 承包人采购材料:

(1)合同包干总价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承包人必需按合同约定 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质量要求进行采购;发包 人发现进场材料与施工图纸上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不吻合时, 甲方可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处予经济处罚,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 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在结算时此部份材料价格按零价 格计算,在合同包干总价中扣除。

(2)设计增减变更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承包人在采购前 10 个工 作日内,将其质量、品牌报发包人,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认质确 定,否则在结算时按零价格计算。

(3)主要材料规格和品牌不得低于本合同附件要求。

21 检 验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材料的质量或规格与合 同不符,或证明材料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 料等,发包人有权根据质量保证条款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八)工程变更 22 其他变更 22.1 变更 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结 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 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价款中的任何项目; (2)取消合同价款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 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 应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变更的指令:没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 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3 竣工验收:按最新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规定及宜宾 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23.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3.2 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 份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份的隐蔽工程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已经具 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参加对这部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且不 得无故拖延。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通知 24 小时后没有批复,承包人 可以覆盖这部份的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 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3.3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 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 6 份。

(1)隐蔽工程签字资料 6 套; (2)材料资料及发包人检查签字确认资料 6 套; (3)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 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4)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 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 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5)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 由发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24 竣工结算 24.1 竣工资料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0 天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24.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二月内 审核确认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发包人 要求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5 违约 25.1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违约责任:

本通用的条款第 26.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拖 欠工程款 30 天内(含 30 天)承包人不得停工,拖欠部份的工程款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

2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5.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

(1)工期每拖延 1 天支付伍仟元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价 款的 2%。如出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工期完工或工程关键 线路里程碑时间拖延 14 天以上等特殊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 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减少工程量或要求承包人立即退场等) 。发包 人下达指令后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双方责任等相关问题的协商和解 决不影响对发包人指令的执行;若承包人拖延执行指令工作,则视 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生此类(工期延误除外)拖延,每拖延一天,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壹仟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在结算中扣除。

(2)如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的材料的规格、质量未达 到要求,致使工程质量受到影响,承包人除负责返工责任外,还要 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2%承担违约金。如违约金无法补偿甲方的经 济损失时,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

25.4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由承包人负责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改正直至合格,并承担采 取改正措施的费用。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 明施工和现场配合等方面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达标者将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 1%以内。

25.5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如果承包人安全文明 施工工作不合格,被举报属实,受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处罚违约金 1000~5000 元/次。

(2)如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 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 7 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无 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 义务,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7 天内仍未见纠正后,发 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扣以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直至解除承包合 同。

26 争议 26.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宜宾市仲裁委员会调解。 (十一)保修内容、范围、质量、保修金的退还 27 保修 27.1 保修内容、范围:承包人所承担的全部施工内容并保证在 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现场维修。

27.2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27.3 保修期内接到用户保修通知后, 在 12 小时内给出解决方案, 7 个工作日内免费更换或修复;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他人实施,并 从质保金中扣除 2 倍维修费,若质保金不足费用扣除,发包人有权 向承包人追偿差额部份。

27.4 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承包人将无偿免费更换;如因用 户操作不当引起的问题,由用户负责。

27.5 在整个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同意将质量保修金无息 一次退还给承包人。

27.6 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 5%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或监 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完成档案资料或承包人未经监理 工程师书面同意擅自完工清场撤退,该行为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 对承包人的保修费用将不予支付。

(十二)施工规范和标准 28 施工规范 28.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28.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28.3《钢结构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205--95) 28.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28.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 28.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8.7《钢结构设计手册》 (GBJ17--88) ; 28.8《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建设部 颁发) ; 28.9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6--83,建设部颁发) 28.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28.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建设部颁发) ; 28.12《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设部颁发) ; 28.13《建筑法》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8.14《建筑幕墙》GB/T21086--2007 28.15《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28.16《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28.17《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十三)其他 29 不可抗力 2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39 条执行,并以 当地政府认定或规定的标准为准。

30 保险 30.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所有的施工人员、机具 的意外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31 担保 33.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32 合同份数 34.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六份,甲乙执五份、乙方执一份,各自分送有关部门。

33 补充条款 (1)如果承包人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发包人将单方面终止 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承诺不得拖 欠施工人员及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员、民工工资。

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经承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从工程价款中扣 除发放民工工资。

(3 ) 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 5%,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或监 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完成档案资料或承包人未经监理 工程师书面同意擅自完工清场撤退,该行为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 对承包人的保修费用将不予以支付。

(4)承包人应与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友好配合、文明施工, 若发生打架斗殴或损害、破坏其他承包人的设施或公共设施等行为, 则由责任方承担相关损失且发包人将对责任方进行经济处罚,按情 节轻重每次罚款 1000~20000 元,缴纳方式为现金或从承包人应得 工程款中扣除。 中标通知书 深圳市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滨城尚都医药超市大楼幕墙工程的评标工作已结束,经过评标 小组的评审,最终确定你单位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请于十日内至 我司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就此通知! 宜宾三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01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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