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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

时间:2013-01-1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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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村民委员会 第一村民组与王章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豫法民申字第 00456 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 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 负责人:郁春雷,该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王章秀,男。

委托代理人:陈苒、车建党,河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下 称五龙口第一村民组)因与被申请人王章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郑民四终字第 18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 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龙口第一村民组申请再审称:1.王章秀起诉的主体错误;2.本案的鉴定人对争议工 程作出了三个不同的鉴定结论,一、二审不仅未通知鉴定人出庭,而且在判决中采纳了其最 高额的结论, 弃用了经过现场实际测量勘察的结论, 忽略了专业的鉴定人员现场测量道路的 长、宽与王章秀制作村民签字的同一道路的长、宽存在巨大的差异,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 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王章秀提交意见认为, 五龙口第一村民组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关于五龙口第一村民组申请再审提出一、二审采纳最高额的鉴定结果,而 弃用了经过现场实际测量勘察的结论的问题。经审查,本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委托河南省建 设工程咨询公司对争议工程进行鉴定,双方均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2009 年 5 月 25 日 该公司针对双方提出的异议又重新作出工程造价补充鉴定, 工程造价为 1896001.25 元。

河 南省建设工程咨询公司于 2009 年 3 月 10 日召集五龙口第一村民组和王章秀进行现场勘验, 因涉案工程没有正式的施工合同和图纸, 三方只对现存的路面面积进行实测实量, 因道路的 雨、 污水管道和检查井埋深及其内部构造属于隐蔽工程而无法进行测量, 实测中五龙口第一 村民组和王章秀对个别道路是否存在认识不一, 现场勘验确认的道路面积及工程量不能完全 反映出当时的实际状况。故,一、二审未采纳经过现场实际测量勘察的结论正确。而该工程 完工后,五龙口村委会村民代表及五龙口第一村民组村民代表于 2004 年 4 月 19 日、29 日对王章秀所修筑道路的工程量进行的勘验、记录更加真实,符合当时施工的真实状况,因 此, 一、 二审对五龙口村委会村民代表及五龙口第一村民组村民代表对王章秀所修筑道路的 工程量进行的勘验、记录的真实性认定并无不当。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王章秀已实际 完成了修筑工程, 五龙口第一村民组应向王章秀支付相应工程款。

关于五龙口第一村民组申 请称王章秀所诉主体错误问题。经审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07 年 3 月 27 日作出的(2007)开民初字第 206 号民事裁定及 2003 年 10 月 23 日,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达郑开管[2003]10 号文,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 于成立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石佛两个办事处的通知》 、2003 年 10 月 27 日,郑 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达郑开管办字[2003]44 号文,即郑州市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启用石佛、沟赵办事处新名称及新印章的通知》 ,一、二 审由此认定“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五龙口第一村民组”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 办事处五龙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系同一主体正确, 五龙口第一村民组该申请再审理 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五龙口第一村民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 定如下:

驳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的再审申 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代理审判员 胡 鹏 二 O 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智慧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 负责人:郁春雷,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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