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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水利专项资金审计重点,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时间:2013-02-2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证明中方以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五)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者框架协议等文件.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政策依据: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定义: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 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 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 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所支持的领域:

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 (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 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应当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 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以尽快取得成效。

技改项目支持范围:

(一)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本市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 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二)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对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工 作母机等装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三)境外收购兼并项目。对企业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专、 特、新、精”类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 目资助。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 排。

申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要满足的基础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 记录的单位;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项目拉动面广、产业链长、能尽快采购设备,并尽快形成实物工作 量和有效需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 (六)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在建项目,应当已经启动建设(尚有 50%以上 的固定资产投资未完成),项目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 实; (七)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拟建项目,应当基本具备项目建设条件,项目 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预计年年内开工建 设。

技改项目的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贷款贴息。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一 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贴息率一般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对 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 息年限(一般按两年计)计算确定。

(二)项目资助。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 支持方式。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 8%。

(三)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对超出上述资 助标准的项目,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

重点技术改造各类项目条件和材料: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一)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 整和振兴规划; (二)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 50%。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为:

(一)《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 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 件;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银行息单或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承诺函); (六)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不涉及规划和土地内容的单纯购置设备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三)项所 列材料;申请项目资助的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五)项所列材料。

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一)引进的技术应当是国内尚未掌握的先进技术; (二)引进的技术和装备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国家《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同时应当未被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 商品目录》; (三)引进技术申请贴息的企业名称应当与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相一 致,引进装备申请贴息的企业名称应当与《海关进口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相 一致。

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的申报材料为:

(一)《上海市引进技术和装备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报 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引进技术和装备合同复印件; (三)引进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 印件、《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下引进装备的,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 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复印件; (五)《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境外收购兼并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一)收购兼并的对象为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 (二)中方具有相对控股权。

境外收购兼并项目的申报材料为:

(一)《上海市境外收购兼并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 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项目核准文件; (三)董事会决议或者相关出资决议; (四)证明中方以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五)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者框架协议等文件。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政策依据: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77 号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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