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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设施建设项目评标细则,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2-02-1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青建房字〔 2005 〕 3 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开发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青岛市房地产开... 其它五市三区(即墨、胶州、平度、莱西、胶南,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负责本辖区...

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综 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进一步 规范综合验收流程,切实加快新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和 《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见》(青西新管发〔2014〕3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综合验收,是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新 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具 备综合验收条件后,经建设单位申请,将目前由各个具有验收职 能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串联验收的模式,变为除由其通过日常 监管能够完成验收的,其他专项验收转变为统一受理、统一现场 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的综合验收方式。

第三条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遵循项目整体推进、 相关部门各 负其责、统一验收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置综合验收窗口并派驻工 作人员,负责接受咨询、受理验收申请、确定验收时间、提供验 收情况查询、统一送达验收批复文件等工作。 第五条 各参加综合验收的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 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

各验收职能部门应结合本单位 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通过落实监管日志备案制、定期检 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和日常监管。

各验收部门涉及的验收事项要进驻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原 则上选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入驻, 已设立窗口的部门应增派相应 岗位工作人员,也可由窗口工作人员兼任。验收部门要向派驻工 作人员充分授权,并明确由其负责接收验收通知、安排专业验收 人员、做好现场验收和材料审查、出具验收意见等工作,派驻人 员验收意见代表本部门意见。派驻人员实行 AB 角工作制度,确 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综合验收: (一)工程前期建设手续齐全; (二)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试验报告;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 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七)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八)符合本细则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主要内容: (一)区城市建设局:公用事业设施验收、城建档案移交意 见; (二)区城市管理局:市政、配套绿化、亮化、环境卫生、 物业等设施验收; (三)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建筑垃圾及临时建筑的清除验收; (四)区环保分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区卫计局: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 (六)区气象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 收; (七) 区国土分局:

国有土地使用或集体土地使用情况验收; (八)区水利局:建设项目竣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九)区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区安监局、区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海渔局等其他具 有验收职能的部门,能够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出具书面意见的,不 再参与现场统一验收;确需参加现场验收的,由区行政综合服务 中心组织参与现场联合验收工作。

第八条 为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建设单位认为其所建项目具 备验收条件后,可到综合验收窗口申请预验收,也可直接申请进 行正式的综合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预验收的, 各验收部门应根据申请对建设单位 提报的材料或进入现场进行初步审查, 材料齐全或现场预验收通 过的,可按照第九条相关规定直接进行综合验收;对于材料不齐 全或现场预验收不符合验收规定的, 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整改 内容,为正式验收做好准备。

第九条 综合验收按照下列工作流程进行: (一)建设项目具备综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到行政综 合服务中心向综合验收窗口提交《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委托申请 表》及相关基本材料; (二)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材料后,将相关材料移交到 相关验收窗口, 各综合验收部门必须在 1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 理,受理意见报综合验收窗口,确定受理后统一出具书面受理通 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书面理由, 并按以下第 (三) 项、 第 (四) 项的情况处理。

综合验收窗口要将各验收部门的受理意见及时回 复给建设单位,确保建设单位及时修改材料; (三) 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须补充完善的材料, 在建设单位将所有材料补正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未达到综合验收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各验收部门受理基本合格后,综合验收窗口与建设单 位沟通确定验收时间, 并提前 3 个工作日网上通知各验收部门现 场验收时间和地点,并将《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委托申请表》发送 各验收部门; (六)各验收部门派驻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 及时查询综合验收通知,在接到验收通知后 1 个工作日内,在网 上向综合验收窗口报送本部门参加综合验收人员名单和联系方 式,并按时参加综合验收(各验收部门需要市级主管部门派员参 加综合验收的, 由各验收部门派驻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 责联络和协调市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综合验收); (七)各验收部门到达项目地点后,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验 收,同时对项目单位准备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查; (八)综合验收后,各验收部门应当场提出验收意见和材料 审查意见,并在《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会签表》、《建设项目综合 验收材料审查会签表》上签署验收和审查意见,对项目需要整改 或验收材料需要补齐补正的, 各验收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 单位需要整改和补齐补正的内容。

(九)现场验收合格、验收材料齐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现 场综合验收后, 到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验收窗口进行统一登 记,各验收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在办结后 1 个工作日内 将验收批复文件送到综合验收窗口, 综合验收窗口通知建设单位 领取。建设单位领取验收批复文件时,经办人需持单位授权书及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十)需整改的项目,再次验收只涉及一个验收部门的,由 该部门自行复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建设单位可以向 需复验部门申请单独复验,也可向综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复验。

申请联合复验应当向综合验收窗口提交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复验委托申请表》,相关复验部门复验后在《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复验会签表》、《建设项目复验材料审查会签表》上签署复验意 见。复验的项目各验收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现场验收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主持综合验收会议,项目单位负 责会议记录; (二) 项目单位的工程负责人简要介绍项目概况和重大规划、 设计变更情况,施工单位汇报施工情况,监理、勘察、设计单位 提出验收意见; (三)各验收部门审查验收材料; (四)各验收部门分组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指派相应专业 人员协助各组的验收工作,根据项目情况,每组配 1-3 人不等; (五)各验收部门在相应表格上签署验收和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单位要在项目现场布置一个能容纳与所申请的综 合验收人员相当的验收场所; (二)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 位(含消防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协助验收人员应按时到会; (三)项目单位应准备好各验收部门所需要的验收材料(涉 及区城市管理局的综合验收材料, 需在现场验收前 3 个工作日内 提报至区城市管理局); (四)项目单位应明确协助验收部门的专业工作人员; (五)项目单位应提前开启设备用房、上人屋面、地下室、 架空层、标准层的门。 第十二条 对应参加而未能参加现场验收的相关职能部门, 要在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组织综合验收后的 2 个工作日内自行 完成验收工作;对采用书面验收方式进行验收的,要在本单位验 收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 将书面验收报告报至区行政综合服务中 心,逾期未报的视为验收通过。

第十三条 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区行 政综合服务中心将相关情况报区督查考核办公室、区监察局,纳 入区电子督查系统,列入对各相关部门考核,并视情采取会同区 监察部门督办、提请区监察部门问责等方式处理:

(一)各综合验收窗口未及时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或未将审 查意见、验收意见及时反馈给综合验收窗口的; (二)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综合验收的; (三)未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验收的; (四)当场不签署验收意见或者当场不表态的; (五)未一次性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者对需反馈的内容未及 时反馈的; (六)已纳入综合验收范围,相关部门仍自行受理和组织专 项验收的; (七)违反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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