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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列,国家行政赔偿案上诉状,贵州镇宁县国家赔偿案,确认申请人索广明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

时间:2013-05-0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这些案件无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无事实证据,案件判决后,申请人多次申请再审... 《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项、第...

确认申请人索广明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安中确字第 4 号 裁 定 书 确认申请人索广明,男,1955 年 10 月 17 日出生。

确认申请人以安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1990)法经字第 188 号经济判决时久拖不执 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本院于 2008 年 3 月 27 日作出(2007)安中确字第 2 号决定,对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索广明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5 月 5 日作出(2008)豫法确复字第 00006 号复议决定,本案由安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确认申请人称,安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1990)法经字第 188 号经济判决时,违法 放人,故意拖延不予执行,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向本院申请确认安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 行为违法。

本院查明,索广明与张殿新欠款纠纷案经安阳县人民法院(1990)法经字第 188 号 经济判决生效后,索广明申请执行,安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殿新至今未履行 判决义务。在执行期间索广明向法院提供:1、杨献钧为张殿新提供释放保证书一份;2、 原张殿新的房产属于自己的房产的房产证。

根据索广明提供的二份材料, 安阳县人民法院作 了调查了解,1、杨献钧为张殿新作保证一事,据了解张殿新被刑拘后,由杨献钧向法院写 了保证, 其内容是 “我保证被告张殿新在取保候审期间随传随到候审不误, 如被告人有潜逃、 继续犯罪等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保证人杨献钧,1993 年 1 月 19 日。”此保证没 有涉及到人身担保和财物担保。2、关于张殿新的房产,因张殿新欠杨献钧代理费 3000 元 和本案诉讼期间到东北取证支出 8000 元,共计 11000 元,一时没有钱给付,张殿新将自 己住的房子作价 35000 元于 1992 年 1 月 23 日卖给了杨献钧并写下卖房契约,杨献钧于 1994 年 4 月 5 日经水冶房产管理所公告后,1994 年 4 月 29 日办理了房产证,2002 年 7 月 24 日又将其房产卖给杨思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而索广明提供的房产证,是在 1995 年 1 月 9 日办的。

因张殿新及全家下落不明, 安阳县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5 月 9 日作出 (2006) 安法执字第 63 号民事裁定:安阳县人民法院(1990)法经字第 188 号经济判决书终结执 行。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1990)法经字第 188 号经济判决过程中,不存 在故意拖延不予执行的情况。

安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执行符合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 程序 并无不当之处。确认申请人索广明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崔素萍 杜建华 李瑞增 代理审判员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安法网 2719 号 记 员 白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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