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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寿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明星、刘大丽违法多胎生育征收

时间:2012-05-1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文号:(2010)寿执审字第1号 颁布部门:寿宁县人民法院 文号:(2010)寿执行字第... 寿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明星、刘大丽违法多胎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寿宁...

寿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明星、刘大丽违法多胎 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寿执审字第 13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福建省寿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周少波,局长。

被执行人李明星。

被执行人刘大丽。

申请人寿宁县计划生育局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明星、刘大丽违法 多胎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福建省寿宁县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李明星、刘大丽违法多胎生育为由,依据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寿计生征决字 (2009)第 05106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征收社会抚养费 19380 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寿宁县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寿计生征决字( 2009)第 05106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李明星、刘大 丽。被执行人李明星、刘大丽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寿宁县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寿计生征决字(2009)第 05106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 李明星、刘大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寿宁县计生局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李明星、刘大丽必须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向寿宁县人民法院 缴纳社会抚养费 19380 元。

三、被执行人李明星、刘大丽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叶永清 吴生兴 范希耀 二 O 一 0 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龙州

申请人福建省寿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少波,局长.被执行人李明星.... 刘大丽违法多胎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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