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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变原告离婚可以吗,离婚案件被告起诉原告,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杨丽与被告伍超群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2-10-2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杨?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 2009年3月,我和被告协商离婚,我的父亲来到深圳并与被告发生争吵,导致双方相互打...

原告杨丽与被告伍超群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汉民初字第 340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丽,女。

委托代理人:周建新,湖南周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超群,男。

原告杨丽与被告伍超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廖秀壮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新到庭参 加诉讼,被告伍超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丽诉称:

原、 被告于 2007 年农历 7 月 16 日按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 2009 年 6 月 25 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 年 12 月 23 日生育一子,取名伍镜霖。婚后,双方因性 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0 年 7 月因感情不和分居。2012 年 4 月 9 日,原、被 告因离婚之事发生矛盾,被告便殴打原告及原告母亲,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 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伍镜霖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部分抚养费。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及婚生子伍镜霖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用以证明原、 被告及婚生子伍镜霖的身份情况; 2、原、被告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于 2009 年 6 月 25 日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 系。

被告伍超群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其所举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 原告所举证据均系书证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 本案相关联,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综上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 2007 年农历 7 月 16 日按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9 年 6 月 25 日 办理结婚登记。2007 年 12 月 23 日生育一子,取名伍镜霖。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 务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

本院认为,原告杨丽与被告伍超群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虽因性 格不合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与被告 加强沟通与交流, 共同建设和谐的家庭, 且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原、 被告夫妻感情符合 《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杨丽与被告伍超群离婚。

本案受理费 200 元,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告杨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秀壮 二 O 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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