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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寺坪乡白石铺村,桃源县钟家铺乡,黄甲铺赌博,桃源县黄甲铺乡铁甲村第7村民小组诉姚松保、姚松均、桃源县人民

时间:2012-11-1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湖南省桃源县黄甲铺乡 黄甲铺乡位于湖南省桃源县城西北部,乡政府驻地距县城45公里,省道“漆伍”公里贯穿全境,该乡东接漆河镇,西抵理公港镇,南交太平桥乡...

桃源县黄甲铺乡铁甲村第 7 村民小组诉姚松保、姚松均、桃 源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常行终字第 39 号 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常行终字第 39 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桃源县黄甲铺乡铁甲村第 7 村民小组。

代表人姚宏祥。

委托代理人孙桂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松保,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松均,男。

委托代理人田建初。

原审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汇诰。

委托代理人曾鹏,男。

委托代理人杨先华,男。

上诉人桃源县黄甲铺乡铁甲村第 7 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铁甲村 7 组)与被上诉人姚松保、 姚松均及原审被告桃源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 县人民法院(2011)桃行初字第 2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铁甲村 7 组代表人姚宏祥、委托代 理人孙桂秋, 被上诉人姚松均及和姚松保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建初, 原审被告县政府的委托 代理人曾鹏、杨先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审认定:姚松保、姚松均系兄弟关系。1982 年,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实施 时,姚松保、姚松均一家三口以母亲蔡*仙的名义承包了位于铁甲村 7 组白沙水库附近的上 夹沟荒山。1984 年,县政府为姚松保、姚松均一家颁发了《自留山使用证》 ,确定上夹沟 四至范围为:东至莫家茶山、西至九队茶山、南至白沙水库,北至岭脊。1988 年,姚松保、 姚松均母亲蔡*仙病故,该山林即由姚松保、姚松均经营管理。2007 年 5 月 30 日,桃源县 黄甲铺乡铁甲村民委员会向乡林权办申请给第三人铁甲村 7 组换发新证,同时还证明第三 人在该村境内有,鱼儿坡、古(牯)牛塌、白杉坡、小育儿岭、马路岭等五宗林地属第三人集 体所有。同年 7 月 3 日,县政府在姚松保、姚松均没有到场进行现场核实的情况下,填写 林权林地登记表。

同年 10 月 9 日, 县政府为铁甲村 7 组颁发湘林证字(2007)第 4306849844 号 《林权证》 , 四至范围:

东至脊岭, 南至姚松保山界, 西至李向荣山界, 北至王二湾山??010 年 9 月,姚松保、姚松均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 12 月 23 日,常德市人民 政府作出常复决字〔2010〕34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县政府为铁甲村 7 组颁发的湘林证 字(2007)第 4306849844 号《林权证》 。原告不服,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请求撤销湘林证字(2007)第 4306849844 号《林权证》 。2011 年 1 月 20 日,该院 作出(2011)常行初字第 2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

县政府在没有严格审查铁甲村 7 组申请和与该林地有利害关系的姚松 保、姚松均未参与现场核查及没有进行公告的情况下给铁甲村 7 组颁发的湘林证字(2007) 第 4306849844 号《林权证》 ,违反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登记机关对 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 告。公告期为 30 天”的规定。其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据此颁发的林权证应予撤销。因此, 对姚松保、姚松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县政府提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 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姚松保、姚松均的起诉超过起讼期限、其诉讼请求于历史不 符的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第二次开庭拒不到庭,不影 响案件审理。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 1、3 目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 三款之规定,判决:撤销桃源县人民政府为桃源县黄甲铺乡铁甲村第 7 村民小组颁发的湘 林证字(2007)第 4306849844 号《林权证》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负 担。

宣判后,铁甲村 7 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 均有错误,请求撤销桃源县人民法院(2011)桃行初字第 2 号行政判决,维持桃源县人民政 府为桃源县黄甲铺乡铁甲村第 7 村民小组颁发的湘林证字(2007)第 4306849844 号《林权 证》的法律效力。

被上诉人姚松保、姚松均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县政府颁发给铁甲村 7 组 《林权证》 ,其行为是错误的,县政府在 1984 年就已经确定林权,后随意更改林权的范围 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县政府辩称,1984 年,姚松保、姚松均母亲只承包了争议林地中的茶树; 姚松保、 姚松均所要求享有的林地不符合客观事实;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维持其林权确定行为合法。

原审法院已将经过庭审质证的全部证据材料随案移送送至本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林地林权登记换发 证的工作程序为:1、宣传发动,2、组织工作组,3、提出申请,4、张榜公布,5、现场核 实,6、出榜公示,7、登记造册,8、核发证书,9、建立档案。

《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 法》第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 森林、 林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期为 30 日”。

县政府在为上诉人铁甲村 7 组颁发 《林 权证》过程中,在铁甲村 7 组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凭桃源县黄甲铺乡 铁甲村的证明, 在姚松保、 姚松均没有到现?⒑耸档那榭鱿拢 蕴 状?组的名义填写林地林 权登记申请表,之后未出榜公示,从而造成铁甲村 7 组的《林权证》中林地(牯牛塌 62 亩 林地)与姚松保、姚松均持有的县政府颁发的《自留山使用证》中的林地相冲突。因此,应 认定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办证过程中的程序违反了《林木林地权 属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属程序违法。原审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 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桃源县黄甲铺乡铁甲村第 7 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涂 江 波 程 遥 王 继 春 二 O 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黄 蕾

桃源县黄甲铺乡铁甲村第7村民小组.代表人姚宏祥.委托代理人孙桂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松保,男,汉族,49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松均,男,汉族,45岁.

摘要: 姚松保、姚松均、曾鹏、杨先华、 桃源县黄甲铺乡铁甲村第7村民小组与 {姚0X} ... {姚1X} ,男,汉族,45岁. 委托代理人田建初. 原审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桃源县黄甲铺乡铁甲村第7村民小组. 代表人姚宏祥. 委托代理人孙桂秋. 被上诉人(... (以下简称县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1)桃行初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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