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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烈贪腐案,李文琦好声音第一季,李文琦好声音第一首歌,李文各与卓从玲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2-04-1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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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各与卓从玲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宁民初字第 685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文各,男。

被告卓从玲,女。

原告李文各与被告卓从玲因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于 2009 年 10 月 12 日向本院提起诉 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举证通知书。因 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于 2010 年 1 月 18 日在张弓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从 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各诉称,我与被告 1996 年结婚,并领了结婚证,1997 年生一女李真真, 婚后感情尚可,但是从 2005 年起被告经常不与原告协商外出,每次都是原告花费巨大精力 和财力将被告找到劝说回家。被告最后外出是 2006 年 5 月份,原告多方寻找也没有见到被 告,被告出走已达 3 年之久,其行为对我及女儿造成极大伤害,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 儿。

被告卓从玲未提供答辩。

根据原告的诉讼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抚养女儿 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原告对本院归纳的焦点没有异议和补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宁陵县华堡乡孟路口村民委 员会证明 1 份;2、证人徐秀芝、孟凡刚、孟祥仁出庭作证申请书 1 份。以此证明被告长期 不在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庭审中,证人徐秀芝,其证词是:

“卓从玲三年不在家了,家里孩子、老的她不过问, 都是李文各一人带孩子,问老的,她经常往外跑。

”证人孟凡刚证词是:

“卓从玲三年都没在 家啦,三年来我都没见过她,他们俩以前感情也不和。

”证人孟祥仁证词是:

“我就知道她长 期不在家,啥时间走的不知道。

”原告对村委证明及三位证人证言没有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村委证明、三位证人证词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 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文各与被告 卓从玲于 1996 年登记结婚,1997 年 2 月 22 日生女儿李真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 经常外出,自 2006 年 5 月份被告外出未回,原告多次寻找,不知其下落。原告于 2009 年 10 月 12 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外出三年多,不尽夫妻义务,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根 本原因,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长年不在家,婚生女儿长期随原告 生活,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文各与被告卓从玲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真真由原告抚养。

一审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贡亮 审 判 员 罗合性 审 判 员 宋齐光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祁栋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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