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长垣县人民政府 >> 长垣县人民政府通讯录,长垣县人民政府网站,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垣县人民政府、长垣县盐业管理局因与韩艳芳土地行政争议一案

长垣县人民政府通讯录,长垣县人民政府网站,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垣县人民政府、长垣县盐业管理局因与韩艳芳土地行政争议一案

时间:2013-04-2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面对现实的原则慎重、妥善处理争议.长垣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其行政行为属事... 1号《关于浦东办事处中心街居民 {韩5X} 与长垣县盐业管理局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

长垣县人民政府、长垣县盐业管理局因与韩艳芳土地行政争 议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豫法行终字第 00020 号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长垣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薄学斌,该县县长。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长垣县盐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韩立志,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艳芳 长垣县人民政府、长垣县盐业管理局因与韩艳芳土地行政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09 年 11 月 11 日作出的(2009)郑行初字第 42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2 月 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政府委托 代理人张明、邱瑞广,长垣县盐业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杨少军,韩艳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金良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政府于 2009 年 1 月 14 日作出长政土行决[2009]2 号《关于浦东办事处 中心街居民韩艳芳与长垣县盐业管理局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 ,韩艳芳不服该处理决 定,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新乡市人民政府于 2009 年 3 月 18 日作出行政复议 决定,维持长垣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韩艳芳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韩艳芳和长垣县盐业管理局原食品公司仓库东西相邻。1956 年长垣 县盐业管理局的前身烟酒专卖公司在学后街路南占用东邻赵德功(韩艳芳的公公,已去世) 宅基地建成仓库。后烟酒公司变更为食品公司。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韩艳芳向长垣县城 关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解决副食品公司占用其老宅基地问题。

此案经长垣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司法办公室助理员赵春才等人处理,1986 年 10 月 8 日出具《长垣县城关镇政府关于中心 街村民赵德功与县食品公司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具体意见》 。按照该处理意见,双方边界以赵 德功现使用宅基地西边向西平行移至县食品公司临街房 1 间半处。食品公司在新界内的 1 间半房,房屋的厕所、仓库,只准维持使用,不得修缮、翻新。1986 年 11 月 19 日食品公 司将学后街仓库东头的三间门面房作价 1200 元卖给韩艳芳。2006 年 5 月韩艳芳、赵金良 夫妇申请按照 1986 年 10 月 8 日长垣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意见”对其宅基地进行确 权。长垣县人民政府立案受理后,于 2007 年 4 月 19 日作出长政土行决[2007]1 号处理决 定,该处理决定后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行终字第 00088 号行政判决撤销。

该判决认为:长垣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1986 年 10 月 8 日作出的《长垣县城关镇政府关于中 心街村民赵德功与县食品公司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具体意见》 形式上是请示, 但该意见报经镇 长同意, 加盖有城关镇人民政府公章, 应当认为这是对赵德功与县副食品公司土地争议的处 理。长垣县人民政府根据这一现状来确定土地使用权边界不当。故判决:一、撤销新乡市中 级人民法院(2008)新行初字第 3424 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长垣县人民政府 2007 年 4 月 19 日作出的长政土行决[2007]1 号《关于蒲东办事处中心街居民韩艳芳与长垣县盐业管 理局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 ;三、责令长垣县人民政府对本案的土地权属争议在二个 月内重新作出处理。

长垣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生效判决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要求, 再 次调查了 1986 年长垣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经办人员赵春才, 赵春才于 2009 年 1 月 6 日向 长垣县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称 1986 年城关镇政府处理意见,是以公司东仓库后墙滴水 为界,南北取直,取直后有二间公司临街房位于新地界以东,由公司作价卖给赵金良。长垣 县人民政府根据赵春才的证明内容,于 2009 年 1 月 14 日作出本案被诉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行终字第 00088 号行政判决已经 认定:“长垣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1986 年 10 月 8 日作出的《长垣县城关镇政府关于中心街 村民赵德功与县食品公司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具体意见》 ,应当认为是对赵德功与县副食品公 司土地争议的处理,该处理意见是要求副食品公司退还占用的赵德功的宅基地。

”按照该处 理意见,双方的边界以赵德功现使用的宅基地的北边向西延伸至食品公司临街房 1 间半处 为界点,向南取直到赵德功现居宅基地南边向西延伸交汇处。以西归食品公司继续使用,以 东退交赵德功使用。即以赵德功现使用宅基的西边向西平行西移至县食品公司临街房 1 间 半处。

2006 年 9 月 19 日长垣县国土资源局对赵春才的询问笔录记载, 当时赵春才陈述 1986 年城关镇人民政府的具体处理意见, 就是以赵德功当时使用宅基的西边向西平行移一间半房 归赵德功使用。

而赵春才 2009 年 1 月 6 日的证明称以县食品公司东仓库后墙滴水为界, 与 其之前所作陈述明显不一致, 长垣县人民政府对此没有核实清楚, 即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 属认定事实不清, 主要证据不足, 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判决:

一、 撤销长垣县人民政府 2009 年 1 月 14 日作出长政土行决[2009]2 号《关于蒲东办事处中心街居民韩艳芳与长垣县盐业 管理局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 ;二、责令长垣县人民政府对本案的土地权属争议在二 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

长垣县人民政府不服该判决,上诉称:

(1)赵春才在 2006 年 9 月和 2009 年 1 月前 后两次对争议边界问题进行陈述, 第二次陈述只是比第一次陈述更加详细, 并不存在矛盾之 处,即都是以现存东仓库后墙为界线实物; (2)一审法院认定“1956 年长垣县盐业管理局 的前身烟酒专卖公司在学后街路南占用东邻赵德功(韩艳芳的公公,已去世)宅基地建成仓 库”,缺乏证据支持。

长垣县盐业管理局上诉意见与长垣县人民政府相同。

被上诉人韩艳芳答辩称:

1986 年 10 月长垣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已对本案土地争议作出 处理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也已对该“处理意见”予以认可。赵春才只是该 案件当时的承办人,其漏洞百出的证言,长垣县人民政府不应认定。既然长垣县城关镇人民 政府处理意见及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就应严格执行,一审法院判决应予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1986 年 10 月 8 日长垣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中心街村民赵德功 与县食品公司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具体意见》 ,该“具体意见”属对赵德功与县食品公司宅基 地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该“具体意见”所述“双方边界以赵德 功现使用宅基地西边向西平行移至县食品公司临街房 1 间半处”,其中“赵德功现使用宅 基地”陈述的是 1986 年时赵德功的房屋状况。

对“具体意见”中所称“赵德功现使用宅基 地”现在所指向的具体边界,1986 年处理双方土地争议时的工作人员赵春才在 2006 年 9 月 19 日和 2009 年 1 月 6 日先后有两次陈述,而长垣县人民政府仅仅依据赵春才 2009 年 1 月 6 日的陈述,既未依法勘查现场,又未结合其它证据综合认证,就作出本案争议处理决 定,其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长垣县人民政 府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 对现实的原则” ,重新慎重、妥善处理本案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长垣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刘天华 张 森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二 0 一 0 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传贤

长垣县人民政府、长垣县盐业管理局因与韩艳芳土地行政争议一案 长垣县人民政府、长垣县盐业管理局因与韩艳芳土地行政争议一案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你可能...

长垣县人民政府、长垣县盐业管理局因与韩艳芳土地确权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作出本案争议处理决定,其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

赵凤臣与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南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 长垣县人民政府、长垣县盐业管理局因与韩艳芳土地行政争议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