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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合同答辩,房地产项目居间合同,房地产居间合同,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戴某某居间合同案

时间:2013-12-2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摘要: 汪某某、陆某、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2} 诉 {陆1X} 居间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6513号 原告 {公司2} ,...

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戴某某居间合同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黄民四(民)初字第 238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职员。

被告戴某某 本院于 2010 年 3 月 11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某某 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 诉称,根据 2009 年 5 月 29 日被告签订的《房地产求购居间协议》的委托,由原告为被告 居间购买房屋, 在原告的居间下被告作为买受方与出售方签订了关于上海市黄浦区某街 401 弄 6 号 903 室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 《房地产买卖协议》 ,同时确认上述房地产转 让总价为人民币 2990000 元。

2009 年 6 月 23 日, 被告作为买受方与出售方签订了关于上 述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根据佣金确认书的约定,被告应于签订合同当日向原 告支付居间佣金人民币 36000 元。现交易已全部完成,被告仍然未支付上述佣金。为此,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居间佣金人民币 36000 元。审理中,原、被告表示愿意 和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戴某某应于 2010 年 4 月 7 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费 人民币 4000 元; 原告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应于收到被告戴某某支付的居间费人民币 4000 元同时向被告戴某某开具发票;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700 元(原告已预缴) ,本案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350 元,由原告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冯丽娟 施雯 书 记 员

委托代理人顾X,该公司职员. 被告宋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徐汇区X村X号X室. 原告上海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宋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

委托代理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 被告王某,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某室. 原告上海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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