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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9-0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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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昌荣与服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甬鄞行初字第 32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方昌荣,男。

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大道东段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男。

原告方昌荣不服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 30 日予以受理,于 2010 年 7 月 5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 于 2010 年 8 月 2 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 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昌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昌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方昌荣负担。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唐永德 王红萍 陈亚女 二 O 一?年八月二日 代 书记员 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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