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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变原告离婚可以吗,离婚案件被告起诉原告,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陈晓娜与被告侯建峰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2-05-0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法定代理人 王红彦,男,39岁,汉族,农民.(系王召之父) 法定代理人 姜秀英,女,38岁,汉族,农民.(系王召之母) 原告王红然、陈晓娜与被告王召为生命权纠纷一案,...

原告陈晓娜与被告侯建峰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栾民一初字第 24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晓娜,女。

委托代理人王青芳,系原告母亲。

被告侯建锋,男。

委托代理人张海锋,男。

委托代理人侯建国,男。

原告陈晓娜与被告侯建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 2003 年经人介绍相识,于 2004 年 4 月 1 日办理了结婚 登记。婚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 2009 年 1 月 11 日离家 到外打工至今,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 承担 5000 元抚养费,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现在孩子尚小,原、被告虽有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 破裂,因一起交通事故才导致经济困难,原告离家出走,现在家庭困难,被告负债,望原告 能伸手救助,相互扶持,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 2003 年经人介绍相识,于 2004 年 4 月 1 日办理了结 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孩子侯XX,今年六岁。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 2009 年 1 月 11 日离家到外打工至今。

庭审中, 原告提出放弃财产, 孩子随原告生活, 被告家庭困难, 不需要给其抚养费。婚前财产原告表示放弃。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婚姻关系的纽带和基础,系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 重要标准。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感情确已破裂,生活质量不佳的夫妻, 应准予离婚,使双方结束无休止的争吵,走出不和谐的环境,能够愉快生活。原告陈晓娜与 被告侯建锋结婚后,没有建立起深厚感情,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于 2009 年外出至今, 双方无和好趋势,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侯XX,因年纪幼小,随原告生活有 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故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陈晓娜明确表示孩子抚养费自行负担,婚前 所带财产放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晓娜和被告侯建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侯XX随原告陈晓娜生活,待年满十八周岁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抚养 费由原告陈晓娜自行负担。

三、家庭财产均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陈晓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鸿洲 二 O 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燕晓

委托代理人张海锋,男,39岁,住栾川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侯建国,男,40岁,住栾川县栾川乡养子口村9组. 原告陈晓娜与被告侯建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委托代理人张海锋,男,39岁,住栾川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侯建国,男,40岁,住栾川县栾川乡养子口村9组. 原告陈晓娜与被告侯建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原...

原告陈??,女,汉族,1981年7月??日出生. 被告臧??,男,汉族,1977年10月??日出生. 原告陈??与被告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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